看到台中市保母的聲明書,真是嚇一跳!這些保母們知道自己在做什麼嗎?他們不知道自己不但暴露自己公私不分,可能還會讓「重視教育」的父母「望而卻步」嗎?他們都不知道古語「三歲定一生」嗎?他們不知道他們也在『教育』小孩嗎?台中人都沒反應嗎?還是台中人還停留在過去的教育觀(指等到上學學東西、讀課本、考試等,這些才是教育)?因為這些保母們是三歲前影響小孩的關鍵人物之一,也就是小孩人格、個性形塑的時期,若養出霸王型的小孩,非台中之福、更非台灣之幸,故在此請各位台中朋友們幫忙看顧台中未來的主人翁教育品質,幫忙教育這些保母們。感謝!當然也請國人朋友們瞭解狀況,幫忙相互教育,以提升台灣理性思辨的能力,看顧台灣未來的人力素質。
以下是「台中保母聯合聲明書」不合法、理之處(只挑一些重點分析):
這些保母們所謂的「合法協商」指的是之前的陳情書中的說明(如下):
依據我國勞動基準法第84-1條規定,縱不受勞動基準法限制之其他性質特殊之工作,仍應參考勞動基準法所定之基準且不得損及勞工之健康與福祉。勞動基準法除了限制正常工作時間及規定最低基本薪資外,並規定如須變更,應由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如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報請主管機關核備,而非由政府強制介入!
首先,勞基法第一章「總則」中,第一條(立法目的及法律之適用)寫著:
為規定勞動條件最低標準,保障勞工權益,加強勞雇關係,促進社會與經濟發展,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勞基法未規定者,依其他法律。其他法律中,規範「保母托育」的是「兒童及少年權益與福利保障法」:
(第25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辦理居家式托育服務之管理、監督及輔導等 相關事項。
前項所稱居家式托育服務,指兒童由其三親等內親屬以外之人員,於居家 環境中提供收費之托育服務。
因此,保母以勞基法84-1條規定為據是說不通的。再者,在97年頒布的「建構友善托育環境_保母托育管理與托育費用補助實施計畫」中,有「保母托育管理實施原則」。也就是說,保母托育有明確的規範,保母管理應依「兒少法」與「保母托育管理實施原則」。最後,因為涉及政府補助,使用的是公共資源(稅金),因此,政府因職責之需(不管是「兒少法」或「保母托育管理實施辦法」都明定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要管理),也因代理人民、使用的是公共資源(稅金),依法有權「管理」,並非如這些保母所言的強制介入!還請大家瞭解法規,並告知這些保母們。
根據「兒少法」第25條第三款以及第27條第二款都載明要「收退費基準」。而在「建構友善托育環境_保母托育管理與托育費用補助實施計畫」第肆之五項規定:「有關加入社區保母系統之保母人員應提供之照顧內容、照顧人力配置及資格條件、收退費標準等,依本計畫附錄『保母托育管理實施原則』辦理。」
「保母托育管理實施原則」第四項規定:
四、收退費標準管理機制:由各地方政府成立「保母托育制度管理委員會」,參酌轄內家長薪資所得、物價指數及市場價格,分區訂定以下事項,並公告之:
(一)年度居家式保母人員收費上限、收退費標準、調漲幅度限制。
(二)托嬰中心服務收退費標準、保母人員待遇標準、管理督導機制。
因此,斟酌轄內家長薪資、物價指數及市場價格,訂定收費上限、收退費標準等都是規定,是各縣市政府的職責所在。
至於收費上限13000,如托育催生聯盟分析指出:
[針對]2012年台中地區七百多位保母收費的抽樣調查,原台中市區保母每月平均收費為13081元,未含副食品;副食品費以每月1000元大宗。此外,台中地區保母平均托育1.83個小孩,且帶兩個以上的保母佔全體保母的65%,以14081乘以2計算,保母的平均月收入就是28162。
......
根據行政院主計處2012年〈人力運用調查報告〉推估,「中部地區」的上班族媽媽(30~34歲女性就業者)每月工作收入平均約為27402元。
(引自:呼籲台中市「協力保母」計畫 勿重蹈覆轍成為「肉包子打狗」政策!)
收托兩名小孩(加副食品收費),保母的收入已經高於「中部地區」上班族媽媽的平均入。因此,台中市政府訂定的收費上限是合理的。更不用說,協力保母能增加收托數,提高每月收入。
然而,台中保母在陳情書中卻要求每個收托費用15000,現在的聯合聲明書中卻要求托育收費自行協商,這些保母有道理嗎?自行協商的意思,就是任由保母喊價,因為有托育需求的是家長;台中保母們提這個,不就是「此地無銀三百兩」?再者,以前就是保母們自行喊價,才會落到今天政府不得不出來規範此亂象以解決此亂象造成的國安危機(各位保母自行喊價就是造成台灣少子化的國安危機的主因之一;不知各位保母怎麼好意思不思檢討呢?各位這樣,要如何讓明事理的家長放心將小孩交給各位帶呢?各位若不明事理,會帶出什麼樣的小孩呢?)。
查了台中平價托育計畫,其中提到的評鑑規定如下:
須符合居家托育管理實施原則,且經一○一年訪視輔導結果之考核成績在乙等以上者,若為待職中保母或一○一年十月以後新加入系統而尚未接受考核者則不受此限,但一○三年起,前年度經訪視輔導結果之考核成績均須為甲等以上,否則即應中止合作(惟經輔導複考核通過者不在此限)。
也就是說,這評鑑是根據「保母支持系統」訪視輔導結果之考核成績。而保母訪視的重要性在於「事先」將不適任保母(包括居家環境不合格、其家人成員狀態等)排除,以「預防」兒童傷害事件等。但台中保母協力聲明卻只是要應付政府規定(完成在職進修時數、參與宣導活動次數、參與小組會議次數、繳交體檢表與良民證),完全沒有考慮到兒童安全與福祉以及家長的顧慮。難道這些保母都沒看相關新聞嗎?難道不知道多少家長怕虐嬰事件發生?再者,保母訪視員也有其專業,保母們若不相信這些訪視員,那家長為何要相信系統中的各位保母呢?
政府補助家長的原因是,能申請補助的家長們都是依勞基法受雇的家長。換句話說,「他們都有納稅」。政府補助他們是於法理有據。由此,不知道保母有什麼理由要求政府補助呢?因此,麻煩各位保母,尤其是主事的那位保母,瞭解狀況。否則可能讓人覺得各位不但沒付出,還貪得無厭。各位若這樣,可會嚇走明事理的家長的(想想小孩若被教成這樣還得了)。
最後,由於這個「平價托育服務實施計畫」並沒有「強制規定」所有保母都要參加,因此這些保母這樣「大聲」聲明可能只會突顯自己的無理,也讓人為台中保母托育的品質捏一把冷汗,尤其是這「台中保母聯合聲明書」還以台中「所有」保母的名義發出,更是覺得可怕!難道台中都沒有懂事理的保母嗎?如果是這樣,那台中未來的人力素質岌岌可危!
為了台中未來著想,在此請台中人、保母系統以及媒體們幫忙教育這些保母們。
藉此,也希望所有國人朋友們一起來關心兒童托育與國家的未來,幫忙瞭解這些問題並幫忙教育國人們;我們需要更多人理性思考與判別事理,相互教育,並為台灣未來的人力素質把關,這樣台灣才真正有不斷提升的骨本。
祝福台灣國人早日覺醒,悲智增長,能夠實踐北歐平等的精神與民主組合的決策模式,站出來共同為所有國人謀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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