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甫於去年通過、今年上路,總算使我國學齡前幼兒托育機構有了統一的規範,讓困擾社會達數十年之久的幼托制度亂象得以終止。此時如果另開漏洞,讓幼兒園以外的機構也可以進行學齡前幼兒托育,不啻開國家制度的大玩笑,讓過去制度不統一、無法有效管理的亂象借屍還魂。有鑑於此,務必將補教育與幼兒托育兩者明白劃分。

——托育政策催生聯盟101.06.19

 

教育部現行草案條文

 

第十四條

 補習班不得招收未滿六歲之兒童。但有助於兒童身體律動、藝術才能,報經直轄市、縣()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托育政策催生聯盟建議修正條文06.19.2012

 

第十四條

 補習班不得招收未滿六歲之幼兒。但有助於兒童身體律動、藝術才能,報經直轄市、縣()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補習班依照前項規定招收未滿六歲之幼兒時,以同一幼兒每星期不超過兩次、每次不超過三小時為限

 前項補習班招收未滿六歲幼兒之條件及審核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說明

   

「幼兒教育及法」甫於去年通過、今年上路,總算使我國學齡前幼兒托育機構有了統一的規範,讓困擾我國社會達數十年之久的幼托制度亂象得以終止。此時如果另開漏洞,讓幼兒園以外的機構也可以進行學齡前幼兒托育,不啻開國家制度的大玩笑,讓過去制度不統一、無法有效管理的亂象借屍還魂有鑑於此,務必將補習教育與幼兒托育兩者明白劃分。

    根據「幼兒教育及法」及「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收托三歲以下嬰幼兒之機構稱為「托嬰中心」,收托二足歲至六歲幼兒者稱為「幼兒園」,收托「國民小學階段學童」之機構稱為「兒童課後照顧中心」或「兒童課後照顧班」,以明白區分嬰幼兒、幼兒、學齡兒童之不同托育需求。本條係為讓幼兒有法源基礎可接受適量之身體律動與藝術才能補習教育而設,但亦須明示幼兒之需求不同於學齡兒童,因此有必要將名詞與其他兩項法律進行統合,以免產生紊亂,並明定幼兒接受身體律動與藝術才能補習教 育之時間限制。

(第一項)招收未滿六歲幼兒,與提供一般民眾補習教育之性質,確有不同。為保護學齡前幼兒身心發展之最大利益,爰明定禁止補習班招收未滿六歲之幼兒,但有關身體律動、藝術才能之課程,對增進幼兒身心健康及生活情趣之陶冶有所助益,從而其報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者,不予限制。

  (第二項)明定補習班招收未滿六歲幼兒之時間限制,以便與幼兒園明確區隔。

  (第三項)考慮我國政治生態,明定補習班招收未滿六歲幼兒之條件,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而非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各自訂定,以防止重演往昔托育制度亂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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