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面的分析,反對此次再修法,如我個人一再強調,都是從北歐民主組合的決策與管理模式檢視、分析之,沒有特別只站在勞方或資方立場,一切皆以台灣整體及台灣未來為考量(「給中小企業雇主們」一文主要從各位及「各位的下一代」角度出發);若硬要說有立場,那就是,從政府的立場(一個政府理所當然要解決問題、為台灣未來著想;那也是我個人為何更早一篇是寫給執政的民進黨)。本以為dpp裡,至少已經有些人學會從北歐民主組合的決策與管理模式思考問題,也就是,在dpp提一例一休時,應該已經評估過可能的衝擊與效應 —— 可能導致「一些」(?*)中小企業很快就面臨危機及勞工失業 —— 以及因應之道,但現在看來,他們應該是沒有好好了解這套模式,更不用說,要預見可能的問題及提出因應之道。
- 12月 03 週日 201701:32
再給中小企業雇主們
前面的分析,反對此次再修法,如我個人一再強調,都是從北歐民主組合的決策與管理模式檢視、分析之,沒有特別只站在勞方或資方立場,一切皆以台灣整體及台灣未來為考量(「給中小企業雇主們」一文主要從各位及「各位的下一代」角度出發);若硬要說有立場,那就是,從政府的立場(一個政府理所當然要解決問題、為台灣未來著想;那也是我個人為何更早一篇是寫給執政的民進黨)。本以為dpp裡,至少已經有些人學會從北歐民主組合的決策與管理模式思考問題,也就是,在dpp提一例一休時,應該已經評估過可能的衝擊與效應 —— 可能導致「一些」(?*)中小企業很快就面臨危機及勞工失業 —— 以及因應之道,但現在看來,他們應該是沒有好好了解這套模式,更不用說,要預見可能的問題及提出因應之道。
- 12月 01 週五 201713:20
給中小企業雇主們
也因為這些企業,台灣的勞動、就業環境無法提升,人才紛紛出走,幾乎沒人想要留在台灣工作;目前週邊的朋友、所教的學生們,有能力者紛紛努力找機會往國外去,或不斷提升英文能力,為了就是要到國外工作。留在台灣的人,許多是目前走不了的(但不意味著他們不會走),而此番修法,勢必會讓更多人走掉,畢竟沒有發展性、沒有競爭力、低薪、又長工時,誰想留呢?沒有人才想留,產業升級就是空話。各位還能存活嗎?各位走得出台灣嗎?
- 2月 05 週二 201319:59
保母只帶兩個小孩真的對大家好嗎?
- 1月 16 週三 201319:35
台中人不會被台中這些保母嚇到嗎?

看到台中市保母的聲明書,真是嚇一跳!這些保母們知道自己在做什麼嗎?他們不知道自己不但暴露自己公私不分,可能還會讓「重視教育」的父母「望而卻步」嗎?他們都不知道古語「三歲定一生」嗎?他們不知道他們也在『教育』小孩嗎?台中人都沒反應嗎?還是台中人還停留在過去的教育觀(指等到上學學東西、讀課本、考試等,這些才是教育)?因為這些保母們是三歲前影響小孩的關鍵人物之一,也就是小孩人格、個性形塑的時期,若養出霸王型的小孩,非台中之福、更非台灣之幸,故在此請各位台中朋友們幫忙看顧台中未來的主人翁教育品質,幫忙教育這些保母們。感謝!當然也請國人朋友們瞭解狀況,幫忙相互教育,以提升台灣理性思辨的能力,看顧台灣未來的人力素質。
以下是「台中保母聯合聲明書」不合法、理之處(只挑一些重點分析):
- 1月 12 週六 201318:49
呼籲台中市「協力保母」計畫 勿重蹈覆轍成為「肉包子打狗」政策!
托育政策催生聯盟聲明稿
台中市社會局「協力保母」計畫,102年加碼保母托育補助每月3000元,估計將減輕勞工家庭的育兒經濟負擔,也吸引更多家長使用保母托育。但政府除了加碼補助,還提出收費基準管制措施。故有市議員與保母主張,此乃「剝削保母」,進而主張「保母費用不必限制」。
- 1月 01 週二 201316:02
公托/幼關門,對(未來)家長的影響為何?
按照前年底通過的法規,公托本來應該就地轉型成公幼,但因為人員薪資、人員配置、建物規格等多項高規格規定要一步到位,造成五都以外的諸多縣市鄉鎮公托,在財源、資源、時間不足的情況下,只能選擇關閉。對於關閉的公托其受到影響的小孩與家庭,如前文所提,教育部的回應是:已協助與補助國小附幼增班,到101年,國小附幼已經增收5900多名。從家長的角度,從鄉鎮公托轉到國小附幼的最大問題之一,如前文所言,就是「交通距離遠」與「接送風險高」。也如前文所言,在五都以外的鄉鎮,在農村家庭與雙薪家庭的情況下,接送多由祖父母輩代勞。如此,「高接送風險」危及的是兩條生命,一老一少。這對家長而言,無疑是最大的擔憂與恐懼。為什麼我們的官員、幼教老師、學者專家們,能夠對台灣的鄉鎮距離如此無知呢?
其次,公托與公幼的收費本來亦有差異(公托又比公幼便宜)。也如之前的文章提及(<弱勢家庭小孩應集中嗎?>與<今年關閉近150所的中南部鄉鎮公托/近9000名左右的小孩/家庭,該如何是好?>),多數使用公托的家庭多是弱勢與雙薪家庭,經濟狀況並不是這麼寬裕。公托關門,被移往安置在國小附幼的小孩/家庭,在托育費用上付的「公幼」的收費;在托育費用上,公幼又比公托高。但是,這些家庭其實不只付公幼費用,因為「公幼」/「國小附幼」的收費只到下午4點,若要到5點半、6點,則費用又再提高。最可怕的是,這些家庭不但多付了1/4-1/2的費用,還要承受接送風險(若是長輩接送,則此風險加倍)。
- 12月 12 週三 201223:38
如果妳/你是非營利組織管理者,妳/你敢承辦嗎?
人事與績效獎金部份:
第十七條 非營利幼兒園之教保服務人員、學前特殊教育教師、社會工作人員、護理人員及職員薪資支給基準,規定如附表。
- 12月 12 週三 201214:13
弱勢家庭/小孩應集中嗎?
如何真正促進所有小孩(包括弱勢)健康成長?如果依照以前農村生活模式或原住民部落的模式,就是要透過「多數」一般家庭的力量,扶助「少數」弱勢,如此才有可能讓所有小孩都健康成長,日後弱勢小孩較不容易再落入弱勢處境(至少弱勢小孩感受到其他家庭家長的扶助,也能有一般家庭小孩的role model作為學習、互動的對象)。這個道理,相信大家也應該都懂。那這個該如何落實在我們的脫貧扶幼政策呢?首先,我們必需要有足夠的平價幼兒園數量。有足夠平價的幼兒園數量,才可能讓一般家庭都使用得起,讓一般家庭/小孩成為一班裡的多數(這也是為何積極推動非營利幼兒園的設置)。接著,再規定收托一定上限比例的弱勢小孩/家庭。讓多數大家庭可以合力適力地扶助少數家庭/小孩,讓弱勢小孩以多數一般家庭小孩為互動、學習的role model。如此,才可能真正促進所有小孩健康成長。
- 8月 16 週四 201223:24
爺奶津貼——兒童局/政府居然鼓勵並獎勵「親情商品買賣契約」!
學過公民的人應該都知道,「民主」國家依賴的是「法治」(才會稱「民主法治」),也就是,一個國家能真正成為民主國家仰賴的是知法、守法的公民。如果政府、人民都知法、(獎勵)犯法,那這國家恐怕很快再度走回威權統治......
而為了領取津貼而去上保母課程的爺奶,必須要提供「收費契約」,也就是,兒童局發津貼的條件是這些爺奶必須是有向自己的小孩收帶孫子女費用,寫成白紙黑字契約證明。各位可知道這意味著什麼?兒童局(代表政府立場)「『鼓勵並嘉許』親情人倫商業化、商品化」。只要一家拿出這樣的「親情商品買賣契約」,那兒童局就用津貼獎賞這一家!
- 6月 19 週二 201214:40
「幼照法」(幼兒托育)與「補習教育」應明白劃分!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甫於去年通過、今年上路,總算使我國學齡前幼兒托育機構有了統一的規範,讓困擾社會達數十年之久的幼托制度亂象得以終止。此時如果另開漏洞,讓幼兒園以外的機構也可以進行學齡前幼兒托育,不啻開國家制度的大玩笑,讓過去制度不統一、無法有效管理的亂象借屍還魂。有鑑於此,務必將補習教育與幼兒托育兩者明白劃分。
——托育政策催生聯盟101.06.19
教育部現行草案條文
第十四條
補習班不得招收未滿六歲之兒童。但有助於兒童身體律動、藝術才能,報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托育政策催生聯盟建議修正條文06.19.2012
第十四條
補習班不得招收未滿六歲之幼兒。但有助於兒童身體律動、藝術才能,報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補習班依照前項規定招收未滿六歲之幼兒時,以同一幼兒每星期不超過兩次、每次不超過三小時為限。
前項補習班招收未滿六歲幼兒之條件及審核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說明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甫於去年通過、今年上路,總算使我國學齡前幼兒托育機構有了統一的規範,讓困擾我國社會達數十年之久的幼托制度亂象得以終止。此時如果另開漏洞,讓幼兒園以外的機構也可以進行學齡前幼兒托育,不啻開國家制度的大玩笑,讓過去制度不統一、無法有效管理的亂象借屍還魂。有鑑於此,務必將補習教育與幼兒托育兩者明白劃分。
根據「幼兒教育及照顧法」及「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收托三歲以下嬰幼兒之機構稱為「托嬰中心」,收托二足歲至六歲幼兒者稱為「幼兒園」,收托「國民小學階段學童」之機構稱為「兒童課後照顧中心」或「兒童課後照顧班」,以明白區分嬰幼兒、幼兒、學齡兒童之不同托育需求。本條係為讓幼兒有法源基礎可接受適量之身體律動與藝術才能補習教育而設,但亦須明示幼兒之需求不同於學齡兒童,因此有必要將名詞與其他兩項法律進行統合,以免產生紊亂,並明定幼兒接受身體律動與藝術才能補習教 育之時間限制。
(第一項)招收未滿六歲幼兒,與提供一般民眾補習教育之性質,確有不同。為保護學齡前幼兒身心發展之最大利益,爰明定禁止補習班招收未滿六歲之幼兒,但有關身體律動、藝術才能之課程,對增進幼兒身心健康及生活情趣之陶冶有所助益,從而其報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者,不予限制。
(第二項)明定補習班招收未滿六歲幼兒之時間限制,以便與幼兒園明確區隔。
(第三項)考慮我國政治生態,明定補習班招收未滿六歲幼兒之條件,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而非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各自訂定,以防止重演往昔托育制度亂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