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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來在「國民小學辦理兒童課後照顧服務及人員資格標準」中,第二條規定:「 國民小學(以下簡稱學校)辦理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以下簡稱本服務),以促進兒童健康成長支持婦女婚育使父母安心就業為目的。有了這條規定,家長有權利要求小孩就讀的國小辦理學校的課後照顧班,而且週三下午、寒暑假都有提供,週一至週五晚間則可到7點因為要「使父母安心就業為目的」。且為「促進兒童健康成長」,課後照顧提供的內容「是照顧,非強調學業、技藝上的能力競爭」(課後照顧班所重視的不單是學生的成績好壞,更重視學生的人格發展及心理健康,所以除了作業指導、團康體能一般課程外,另加上故事EQ、生活DIY的心理衛生課程,透過心理輔導專業者設計主題,讓學童藉由一些簡單的遊戲或方法,以更多元的方式來追尋及肯定自我,奠定良好的成長基礎。)而今,這課後照顧辦理的精神被教育部藉機去掉了(請看下面說明)。之後,學校最大,學校不想辦就可以不辦,課後照顧班成了「服務」老師 [學校&退休老師的額外福利],或相反地,讓老師「意外賺得」惡名。這就是領人民稅金的公教(育)人員該做的事嗎?

早在去年(2011)年11月11日,兒少新法通過後,大家就呼籲:「《兒少法》修正案三讀,請政府善訂子法,推動國小課後照顧、保母托育服務」。其中一項訴求是:

 

一、民國92年迄今已推動超過八年的「國小課後照顧服務」,乃由國民小學提供場地、設施、設備,讓一般學童得以平價的收費就托。這是我國政府照顧弱勢並實現普及托育最早的政策之一,教育部應延續此精神,維持現行子法(國民小學辦理兒童課後照顧服務及人員資格標準)的獨立性,讓國小辦理的「公共化」課後照顧,與校外「私營」機構分屬兩套體系,避免國小課後照顧受營利心態之戕害,才能發揮支持一般及中下社經地位家庭兒童及家長的功效。

 

原來國小的課後照顧班,多是非營利組織組織與培訓「社區媽媽、學校老師及各類專業人才」提供服務。而非營利組織與「校外私立營利」安親課輔班的管理應分開,否則非營利組織很容易被業者用各種方式擠掉,最後犧牲的是一般家庭與中下階層的需要(變成被迫只能向外購買昂貴的安親課輔)。

結果,教育部研擬出來的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設立及管理辦法」草案,把這些「非營利組織」與「校外私立營利」安親課輔班統稱為「私立課後照顧中心」,等於把這兩種放在同一套標準管理。如此下去,會是什麼結果?最後就會只剩下「校外私立營利」安親課輔班公立部份,只剩下公立學校自己辦的、鄉、鎮、市、區公所辦的才是公立(過去就都是這樣辦,所以,公立托育機構的就很少、提供的時間又不符合一般家庭需求[全民買單卻只照顧學校教職員小孩、弱勢],政府自己後來也付不起,最後就關門大吉)。大家可知道這個嚴重性?

教育部此舉無疑是逐步扼殺從92年以來諸多團體推動所推動的托育公共化努力,把非營利組織推向絕路或營利化、讓諸多目前從事課後照顧的社區愛心媽媽們逐步失業,然後小孩繼續承受惡性競爭。

此外,若照之前一些學校老師反應,因為學校一定要辦(因為課照法規定),他們被迫要接,但他們根本不想要接。一大早就到校,到下午就已經很疲累、加上有自己的家庭,只想早點回家、寒暑假更是想放假。老師們被迫接課後照顧班,不就只是再讓小孩乖乖坐在那裡寫作業、寫考卷?難道老師們還有心力額外準備「團康體能、故事EQ、生活DIY的心理衛生課程」嗎?簡單說,教育部此舉讓老師的處境難為(不是被迫要接,就是落得愛賺外快的惡名)。

在老師不想接與老師想賺外快的狀況下,學校是辦?還是不辦?反正新修的「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設立及管理辦法」已經沒有規定學校要提供,外面有這麼多安親班,還是就算了,讓家長自行解決?(belle按:現行辦法中學校有義務要辦,在學校自己人力不足的情況下,就會委託非營利組織辦理,讓更多社區媽媽有二度就業的機會

因此,今年3/27(二)的「為台灣找『生』路」記者會,托育催生聯盟點出新辦法草案問題:

1.教育部社教司研議的課後照顧子法草案,是一個「無心」的法案,刻意刪除現行國民小學辦理課後照顧辦法中有關宗旨、政府責任、符合家長與兒童需求之條件等規定

2.前述做法將使國民小學課後照顧因無法吻合家長與兒童的需求,而成為「無需求」,自動退場,巧妙為政府卸責。[belle按:這1、2項就是一開始提到的部份]

3.在我國面臨超低生育率的「國家安全問題」,總統裁示應促進「價廉、質優、離家近」的托育服務之際,教育部開時代倒車,藉著兒少法修法之便,巧妙刪除現行辦法中的關鍵性條文,為各級政府,以及全國國民小學,脫卸提供符合兒童與家長需求的平價課後照顧的責任,目前享受平價國小課後照顧的13萬5千位兒童(他們大部分是中低及中等收入家庭兒童),將成托育人球。

 

針對這些問題,聯盟朋友們提出建議: 

1.教育部讓從來與國民小學事務及公共托育毫無關係的社教司全權負責研議課後照顧子法,是非常嚴重的失職舉措!務請新部長立即予以更正,讓國教司負責研議如何普設其所主司之國民小學課後照顧。

2.於子法「總則」章新增一條文(可列為第四條),將現行國民小學辦理課後照顧辦法中有關宗旨、政府責任、符合家長與小孩需求之條件等規定納入,包括:

「公立課後照顧班及公立課後照顧中心之辦理,以促進兒童健康成長及使父母安心就業為目的。」(現行辦法第二條)

「公立國民小學辦理課後照顧班,應充分告知兒童之家長或法定代理人,盡量配合一班家長上班時間,並由家長或法定代理人決定自由參加,不得強迫。」(現行辦法第五條)

「規劃本服務活動內容,應本多元活潑之原則,並兼顧家庭作業寫作、團康與體能活動及生活照顧。」(現行辦法第九條)

 

記者會後(3/28, 週三),「教育部國教司長黃子騰回應,應該是誤會,國教司主管的國小課後照顧並沒有改變,未來和現狀一樣」(引自:國語日報,「托育政策 民間團體提四錯誤」)「教育部國教司長黃子騰表示,......國小課後照顧,作法並未改變,未來和現狀一樣,聯盟誤會了」(引自:自由時報,「公嬤顧孫有津貼?完成保母訓練才補助」)。

國教司長說都沒變,但行政院公報101年04月03日(記者會後7天喔)公佈的「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設立及管理辦法草案http://gazette.nat.gov.tw/EG_FileManager/eguploadpub/eg018065/ch05/type3/gov40/num11/Eg.htm)上明明寫著:()承辦單位:教育部社會教育司國教司)。草案裡也沒有辦理精神: 國民小學(以下簡稱學校)辦理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以下簡稱本服務),以促進兒童健康成長支持婦女婚育使父母安心就業為目的。」,規定國小有義務辦理課後照顧。請問國教司司長,這是怎麼回事?這是公開說謊嗎?

還請各位父母、家長、國人朋友們一起來「請問」教育部,請政府部門勿帶頭說一套、做一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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祝福台灣國人早日覺醒,悲智增長,能夠站起來,以北歐民主組合的決策模式,一起為所有國人的權益奮鬥、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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