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公佈答案,大家看《兒少法》,一定覺得「有啊!看起來有管理啊!」若從兒少法第25條來看,「好像」有管理,中央(兒童局)應定:資格、收托人數、登記、輔導、管理、收退費基準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也就是,這些所有相關細則規定,由中央(兒童局)統一規定(以子法規定),但對照兒童局定出的「居家式托育服務登記及管理辦法草案」,針對輔導、管理等細則,兒童局再「空白授權」給地方與保母:地方政府「應辦理居家式托育服務檢查及輔導」,但地方政府「得委託相關專業之機構、團體辦理之」。換句話說,一旦兒少法授權兒童局另訂辦法,兒童局就會把現行保母管理系統是由「中央」政府編列經費,「中央」政府訂定督導方法、地方政府執行,會變成「地方」政府編列經費、「地方」政府訂定督導標準、「地方」政府執行。這種「空白授權」的結果是,中央(兒童局)把現在手上的責任挖空,接著丟給地方政府自己訂,這樣會有什麼後果?保母管理制度,「一國多制/治」,每一個縣市都不一樣!簡單說,中央(兒童局)名義上是授權,實質上卻是把「最重要的管理責任」(確保安全、品質的規格等)丟給地方政府,而且地方還不見得有經費執行。
很糟的是,目前地方政府都缺經費,這種把責任丟給地方政府,也就是中央不再編列經費(之前已經跟大家提過,保母管理制度的經費逐年刪,待這整套法過後,恐怕都沒經費;即使有,也是象徵性編列,表示中央有做一點事),要各地方政府自己看著辦。這不就是有錢的縣市做的多,沒錢的縣市做做樣子?大家想,哪個縣市最有錢?這不是明白告訴大家,除了台北市以外,其他縣市的兒童就不是兒童,不用保障?
很「高明」的是,兒童局給立法院的說帖,說法之一是:
「訂定授權辦法,保留彈性調整空間」:保母登記制度的推動是一個從無到有的新政策,透過第25條對於提供居家式托育服務者的資格、收拖人數、登記、輔導、管理、收退費基準、撤銷與廢止登記及其他應遵行事項辦法以授權方式另定辦法,將可在辦法中有較為細緻而周詳的規定,並避免因法的位階及其安全性較高,而失去依實際推動狀況或現實需要彈性調整空間。
現有保母系統管理制度是從民國87年推動到現在,整整13年。好不容易在2008年上路,制度建立起來了,兒童局現在就要透過兒少法將這個「兒童局負責管理」的制度,丟給地方政府。因為實際辦法已經把責任丟給地方政府,為了怕地方政府反彈,所以,管理、督導內容就直接變成空白,由地方自己決定;而且,還讓地方政府可以再把管理、督導、檢查的責任,再丟給機構做。
接著,兒童局說,若授權,他們會定出更細緻的規定,但從他們開會通過的「居家式托育服務登記及管理辦法草案」,細緻、彈性的意思就是由地方政府自己訂、自己看著辦(有錢的就再丟給機構、沒錢的地方政府,就只好看著辦)。
我們就來看看兒童局在「居家式托育服務登記及管理辦法草案」中的規定,如何細緻與彈性。 先來看資格的規定:
第二條:
提供居家式托育服務人員(以下簡稱居家托育員)應年滿20歲,並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取得保母人員技術士證
二、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幼兒保育、家政、護理相關學程、科、系、所畢業。
三、修畢保母專業訓練課程,並領有結業證書。
前項第三款之訓練,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自行或委託相關之機構、團體辦理之。
接著是第二十條:
本辦法施行之日起三年內提供居家式托育服務者,不受本辦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列應具資格之限制。
前項不具資格之人,仍應依本辦法申請居家式托育服務登記,其服務登記證書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三年內有效,屆期重新申請換發之。
在20條的規定裡,一旦這兒少法母法(前者是立法院審議)授權兒童局,兒童局馬上端出他們已經開會通過的「居家式托育服務登記及管理辦法草案」(由此大家多少了解到,從這位兒童局長上任起,就積極醞釀,把現行「保母系統」管理制度改掉,改成兒童局都不用負責),施行日起三年內,任何人只要想當居家保母,只要檢附第五條規定的文件向當地政府登記即可。第五項的文件,前面提過了:
「居家式托育服務登記及管理辦法草案」第五條:
居家托育員申請居家式托育服務登記,應檢具下列文件,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一、居家式托育服務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三個月內健康檢查證明文件
三、保母人員技術士證或其他資格證明文件
四、申請人身份證明文件及同意主管機關查閱警察刑事紀錄證明之授權書
五、切結保證其服務所在地居住成員無第九條第二項所定情事及服務環境符合居家式托育服務環境安全檢核表各項目之規定。(belle按:「環境安全切結保證」書也是由保母方自認安全,就可以填寫切結書)
主管機關得視需要通知申請人就前項所定文件提出正本備供查驗。至兒童居住所在地提供托育服務,免附第一項第五款所定文件(belle按:最後一句指的就是「環境安全檢核表切結書」)。
看這些檢附文件,如前面解釋,這「環境安全切結保證」由想要從事居家托育者「自行」保證(現行系統管理制度是有保母督導人員到保母家先確認安全),並簽切結書保證。三年內,「任何人」只要附上這些資料,即可登記成為保母,而且登記後,就發「服務登記證書」,三年內有效,到期重發。
第二十條規定,再加第五條,很明顯地,兒童局是用這種方式,讓「保母人數」,在三年內迅速增加,也就是他們給立法院的說帖內容:「擴大服務能量,落實托育服務社區化」。如此,馬上讓大家在3年內看到在保母人數大增(但裡面的保母素質如何?)。
3年內沒資格限定,只要備妥資料都可登記成為保母。萬一出了事,怎麼辦?上次「兒少法」協商雖有增列第88條罰則(如下),但是,一切都是等發生事情(看誰家倒楣)再輔導、紀錄,因為根本沒有事前對保母的了解與環境安全檢查(只要想從事保母的人自行保證,簽切結書即可):
提供居家式托育服務者,違反第二十五條所定辦法有關資格、收托人數、登記及輔導結果列入應改善而逾期未改善之規定,應令其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其情節重大或經處罰三次後仍未改善者,得廢止其登記。
各位父母難道希望發生幼兒傷亡事情後再來罰,弄得雙方關係差、撕破臉,或者告上法院,至死不休?還是要像現在有保母督導事先檢查、從中協調?
另外需要提醒大家的是,這雖然看起來有罰則,但是誰去檢查?依兒童局定出「居家式托育服務登記及管理辦法草案」,這是「地方政府」的責任。換句話說,地方政府必須自己再生出人力來檢查(要人力,就有經費問題,經費何來?更何況還要辦相關訓練,也要經費)。在中央沒有統一編列經費時,地方政府在沒錢、沒人的狀況下,只會把責任再丟給機構。
再來是「收退費基準」規定,兒少法25條規定兒童局應該定,但到了兒童局自己定出的「居家式托育服務登記及管理辦法草案」,收、退費基準不見了(也就是隨人喊價),只剩收費項目。而且,可怕的是,兒童局還誘導保母巧立名目加收費用。在「居家式托育服務登記及管理辦法草案」第18條第三項(其他雙方約定項目)在,保母就會有各種名目,迫使家長在沒有更好的人選下,不得不接受,而且是於法有源。簡單說,這一條項目,完全是犧牲家長權益,任由家長被保母任意收費。這難道是兒童局對兒童、對家長的保障嗎?
個人知道現行「保母系統」不盡家長滿意,但至少保母資格篩選、保母家庭狀況、環境安全檢查等都是事先督導過後才讓父母使用,至少提供父母一個比較安全的找尋保母管道,之後若改成登記制,各位父母真的不知道這些居家保母的背景、托育環境安全等,得自己花時間一一去找、去試,碰到熱門保母,不但要等,還可能碰到保母蠻天要價。這種登記制,不就是「『合法化』黑市保母市場」?
如果兒少法不將「社區保母管理系統」納入,不明訂:「中央主管機關應規劃並補助辦理社區保母系統,提供平價優質之托育服務,並執行環境檢核、督導訪視、轉介媒合、諮詢輔導、申訴處理、糾紛協調等工作」,讓「社區保母管理系統」有較高的位階,幫兒童、父母考量,一切只會任由這些科考進來、能力強、懂得利用法源來逃避責任,輕輕鬆鬆,又坐享高位(只要配合國策顧問,把兒童局的責任丟光,國策顧問就安搭,之後就可以做改制後的「福利司司長」;從兒童局長到福利司司長,在公務員裡跳幾級,個人是不清楚,但是升官應該是沒錯)、領更多.....。這難道就是我們要的公務員?更何況,所有立法委員(綠、藍皆是),在0-2歲兒童權益被犧牲的情況下,還打算把兒少法修法列為他們選下屆立委的政績.....
最後,還是要提政黨,因為這些的確是國策顧問(政務官)+兒童局長(事務官),以及立法院國民黨立委佔多數將會導向的結果。國民黨支持者需要面對這樣的事實,知道你們自己支持的人,到底是怎麼看待與處理兒童安全與福祉,及其父母的福祉。知道後,如果你們還是要支持它,就要要求他們改變、要求換人,否則,損失的會是誰?全國兒童及其父母(一時之間,自己可能沒感覺或覺得影響不大,但是時間久了,效應就出來,就像現在的塑化劑事件一樣;想想,這塑化劑大家喝了多少年了?!)。
(以上純屬個人言論)
祝福台灣國人早日覺醒,悲智增長,能夠站起來捍衛台灣未來主人翁的安全與福祉,改革公務員體制,重建一個重民生的政府,讓大家能夠安居樂業,掙良心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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