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這個執政黨、這些公務員,個人實在是說煩了(這背後的勢力實在太太龐大了,也無比可怕!),但若不說,犧牲的就是下一代、也是各位家長、還有台灣社 會...我想,就先請大家一步一步來瞭解現在這個這個執政黨如何與行政部門公務員聯手用法令把兒童權益、家長的權益犧牲掉。首先,先請大家來看這相關法條,請大家動動腦,看看這樣的規範,政府到底是有管理,還是卸責?這真的是考驗大家,唯有大家能夠看出這些問題(看出這個政府、這些公務員的立場),才能搞清楚下一代的福祉以及父母的權益究竟是怎麼被用法律犧牲掉的。(明天再宣佈答案)
中央政府(內政部「兒童局」)負責的部份(劃底線):
《兒少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草案(目前正在立法院協商),第二十五條:
提供居家式托育服務者,應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登記後始得為之;其資格、收托人數、登記、輔導、管理、收退費基準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本法所稱居家式托育服務,指兒童由其三親等內親屬以外之人員,於居家環境中提供收費之托育服務。
實際施行狀況,內政部「兒童局」已定出實際施行辦法:「居家式托育服務登記及管理辦法草案」(非現行的保母系統管理辦法喔,這是之後要改成保母採「登記制」的草案)。其中,中央機主管機關(兒童局)關於「收退費基準」,定出的規範如下(以下法條內容取自內政部兒童局會議記錄):
「居家式托育服務登記及管理辦法草案」第十八條:
居家式托育服務得收費項目如下:
一、托育費
二、副食品費或餐點費
三、其他雙方約定項目
地方政府負責的部份:
「居家式托育服務登記及管理辦法草案」第十六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辦理居家式托育服務檢查及輔導。前項檢查及輔導,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委託相關專業之機構、團體辦理之。
居家保母「登記」所需檢附的文件:
「居家式托育服務登記及管理辦法草案」第五條:
居家托育員申請居家式托育服務登記,應檢具下列文件,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一、居家式托育服務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三個月內健康檢查證明文件
三、保母人員技術士證或其他資格證明文件
四、申請人身份證明文件及同意主管機關查閱警察刑事紀錄證明之授權書
五、切結保證其服務所在地居住成員無第九條第二項所定情事及服務環境符合居家式托育服務環境安全檢核表各項目之規定。(belle按:「環境安全切結保證」書也是由保母方自認安全,就可以填寫切結書)
主管機關得視需要通知申請人就前項所定文件提出正本備供查驗。至兒童居住所在地提供托育服務,免附第一項第五款所定文件(belle按:最後一句指的就是「環境安全檢核表切結書」)。
母法到子法(實施辦法)對照,比較能讓大家看出現在這個執政黨、兒童局到底是怎麼對0-2歲兒童以及其父母的。
這複雜的程度,真的有些難懂,還請各位耐心;不好好看清楚,我們的小孩就真的被這樣的政府、這些官員徹底犧牲掉了。
最後,提出這個是要希望透過大家的力量,也就是,公民參與(以言論,行動,選票,個人對政黨以政黨支持者的角度鞭策、要求改善等),一起來改革,否則,不只是兒童權益,其他相關的社福政策,經常都是被這樣處理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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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說明:
因為0-12歲「兒照法」被捨棄,0-2歲以及6-12歲的兒童權益不得不用「兒少法」(《兒少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補強。也就是,現行保母制度管理辦法的母法,本來應該是「兒照法」,但因國民黨立委與教育部聯手,強行以「2-6歲幼照法」取代「0-12歲兒照法」,導致 保母制度管理辦法無母法法源,只好將其列入「兒少法」。這關係的是0-2歲兒童安全與福祉,也包括其父母的福祉。還望大家一起來關心兒童的安全與權益保障,為我們的下一代奮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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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純屬個人言論)
祝福台灣國人早日覺醒,悲智增長,能夠站起來,一起來為捍衛兒童安全及其福祉與其父母權益,改善我們的社會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