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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記者會中,有記者朋友以及其他單位(立法院的朋友)問到諸多問題,感覺上,來參與的媒體朋友不是很清楚問題所在,這也有可能是大家可能會有的疑惑,在此,就自己記得的部份,試圖釐清,不過,有些問題需要大家一起來思考,因為牽涉到社會價值觀問題。


首先,有(配戴立法院證件,立法院?)朋友問到,難道登記制之後,就沒有管理了嗎?即使聯盟一再提醒他附件資料就是兒童局實際的管理,這位朋友也有看到附件(兒童局子法條文),也說知道,仍追問同樣的問題三次?!(似乎與主持人有溝通上的困難?!)反問聯盟,把登記制等同於不管理,這樣的連結是否過快?


這位朋友可能不知道,如果兒少法「空白授權」兒童局自行訂定實施辦法(也就是兒少法第25條條文),那麼,兒童局早就擬定好這個子法的條文,而且也已經通過(兒童局+政府高層參與,已經通過這些子法條文)。簡單說,子法內容就是兒童局「管理」的實質內容以及兒童局扮演的角色與責任,而子法「已經出爐」,說得很清楚兒童局之後要扮演什麼角色。現在困難的地方就在於,兒少法25條條文「看起來」像是有兒童局管理這回事,但實際上在兒童局已經定案的實施辦法(子法,大幅走樣)中,是徹底推卸責任!這也是我們試圖指出兒童局的心態大有問題,若兒少法空白授權他們訂定,他們就是這樣卸責到底。


就試圖再說明與比較一次,希望透過一一比對,能幫助朋友們了解問題。兒少法25條(母法)寫著,兒童局應該訂定的內容有下列這些:「資格收托人數登記輔導管理收退費基準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然而,在兒童局內部已經通過的子法這些又是如何規定的呢?就來看看吧。


1. 資格: 子法第2條與第20條


我們突顯的問題是:20條的規定中(請大家再看一次),從子法實施日起,3年內「任何證照、學習、受訓的規定要求」,只要備妥登記文件就可以登記,簡單說,只要在3年內登記,不用任何專業的資格要求,只要想帶小孩,就可以來登記,就成為政府登記的保母名單,可供家長選擇。請問大家,如果自己是父母,一個登記在政府名冊裡,但可能連帶小孩的知識都沒有的人(沒有證照、非相關科系、沒有受過任何職業訓練),大家放心把小嬰兒給這樣的人帶嗎?安得了心嗎?

 

本辦法施行之日起三年內提供居家式托育服務者,不受本辦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列應具資格之限制。


前項不具資格之人,仍應依本辦法申請居家式托育服務登記,其服務登記證書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三年內有效,屆期重新申請換發之


就資格部份,今天有媒體朋友提到(好像是東森的帥哥記者?),為何要學歷規定?「義務教育」的學歷規定是「台灣政府」歷來各種職訓課程的基本要求,也就是要唸完國小或國中(隨著義務教育實施的年限,不同年次,而有小學畢業或國中畢業的差別)。在此,覺得非常疑惑,想請這位提問的媒體朋友,以及所有家長思考,難道各位願意將小孩給大字不識幾字或連寫字都不會的保母帶?

 


此外,國民義務教育的基本學歷規定,是配合政府歷來的規定(以便受訓、考照等),並非托育催生聯盟的特殊要求。可能大家都會想到祖父母帶孫子女的部份,但這居家保母資格規定是指「三親等內親屬以外之人 祖父母不在此保母資格規定內,這可能是大家誤會的地方。

 


另外,針對保母資格規定,除了質疑學歷要求外,還有記者朋友提到,有愛心更重要。個人在此要提問的:請問愛心怎麼認定?如果是完全不熟識的人,他跟你說,他有愛心,你就願意,也敢,把小小孩給他帶嗎?感覺這位記者朋友思考的保母對象似乎是熟人?但這制度目前是「國家政策」,要考慮的對象是諸多父母面對的可能都是完全陌生人,如果連最基本專業(以及後面會分析的安全)保障都沒有,父母要如何安心?(更何況這「保母證照制度」還是國策顧問背後的某「兒童福利」團體要求的,現在再把它推翻,真的不知道這是什麼心態?)

 

 

2. 收托人數:子法第3條(這是與現行保母制度相同)

 

 

3. 登記:子法第4-9條 

 

 

第4條:只要登記就發「服務登記證書」,期限3年,到期重發。

 

第5條:


這部份,我們也點出問題,其中第5項「環境安全切結保證」書也是由保母方單方認定安全,就可以填寫切結書即可。請問父母,這樣能讓各位安心嗎?對比現行保母支持系統管理制度是有保母督導人員到保母家先確認環境安全等背景資料,各位父母要那一樣?

 


簡單說,現行保母支持系統還有仲介的功能,但比仲介更好的服務(而且還是免收仲介費),不是只有保母資料彙整,讓父母使用的保母都是專業有照、環境安全都是檢測過的,而且還幫忙「媒合」,盡可能讓有需要保母的家長能夠找到合適的保母(雖然目前可能還不盡如人意,但起碼不會不知道到哪裡找,提供的人選的也有一定基本的保障。一切都還需要各方的努力與參與,讓制度更完善)。

 


4. 輔導與管理:子法第10-16條

 

 

10到15條規範檢查內容,到了第16條說,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辦理居家式托育服務檢查及輔導。前項檢查及輔導,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委託相關專業之機構、團體辦理之。」一切檢查與輔導都是「地方政府」的責任,地方政府則可再委託團體、機構辦理(依照各地方政府的財務、人力狀況,最後,輔導與管理應該就會變成團體、機構的責任吧?!)。

 

 

相較於現行「社區保母支持系統」的管理單位明定是「兒童局」,請問各位家長,哪一個位階比較高、對各位及孩子比較有保障?

 

更何況,現在諸多縣市都還陸續成立「現行社區保母支持系統」,以及與之相輔相成的縣/市「保母托育制度管理委員會」,由各縣市官方、學者專家、家長、婦女、教保工作代表組合,定期審議相關問題;碰到重大議題無法解決時,由地方呈報中央(兒童局),由中央(兒童局)的托育制度管理委員會統一研議如此,所有小孩的托育問題,能夠得到最妥善、最縝密的處理;制度的周延是雙向,由下而上且由上而下也因為有中央作為最高管理單位,需要資源時,會由中央統一負責籌措,如此,全國的兒童得到的基本保障是一樣的,不會因地方政府資源不足,各縣市兒童基本保障受到差別待遇。

 


這樣對比,不知道各位父母、朋友看出這差異了嗎?

 


在推動托育制度公共化的過程中,了解到所有父母最在意的是「品質」;「品質」來自於「妥善且周密的管理」,而且,現行的保母支持系統管理制度已經逐步成型,也在各縣市推動,是一個「現行」的政策。但是,在兒童局即將實施的登記制中,這整套制度完全不見!(甚至還可以把管理輔導責任丟給機構!對比現在兒童局的責任,這不是要徹底卸責嗎?)

 


如前面post提到,這整個保母支持系統的推動(從民國87年的職訓起)、設計、到制度上路(民國97年),整整10年。我們不解,為何要把好不容易上路且各地正在推動的制度摧毀?這點可能是各位朋友還不了解的:登記制就是要取代現行的社區保母支持管理系統;只要實施登記制,現在這個上下雙向管理的制度就不復存在。

 

 

這點是之前(去年吧?!),就已經提醒過大家:這保母管理制度的經費逐年被砍.....換句話說,從換黨執政、換了局長之後,兒童局就先砍管理制度經費,然後積極研擬登記制(連實施辦法都已經先通過,這一兩年還開過2-3次會議,告知各團體、單位;國策顧問還有出席),透過國民黨立委動員讓0-12歲兒照法(這是保母托育制度原來的母法)被捨棄,然後不管0-2歲、6-12歲兒童。要不是說出這些,以及黃委員與林委員們的努力,恐怕保母托育管理制度連法源都沒有、隨時都會被廢除。


簡單說,在此突顯的是,兒童局的心態就是不想承擔責任(想辦法把現行保母支持系統拋棄掉,什麼責任也不用擔),想把責任往地方政府丟,又怕地方政府反感,就讓地方政府可以在委託機構輔導與管理。如此心態,怎能空白授權給他們,任由他們假各種優美的說詞,推卸責任?!  

 

一旦讓兒童局推卸了責任,所有托育管道等,都再度回到家長身上,就是讓家長自己再到市場裡解決。這不是把兒童的安全福祉推往「市場」?一到市場,價格決定一切;也就是,貧富決定一切,這不就是讓加深貧富差距?!而且,還讓貧富差距世代延續?!

 


唯有讓現行保母支持管理系統這一整套管理責任規範明確入法,才能真正確保家長、兒童、保母三方的權益都由中央(兒童局)保障!否則,真的是會重演塑化劑事件。也許用塑化劑的事件來說明,可能會比較清楚。大家都知道,這次使用塑化劑的廠商都是在衛生署「登記」有名的廠商,但其食品品質是透過法人組織GMP認證,而且是「自願認證,沒有硬性規定;用這個來看,目前兒童局要推的登記制就是類似如此!

 

 

還望這樣說明,能讓各位比較清楚。也希望各位願意為了0-2歲兒童安全保障、家長與保母的權益保障,一起來捍衛現行保母支持系統及其管理制度能夠入兒少法,在此萬分感謝!

 

(以上純屬個人言論)

 

祝福台灣國人早日覺醒,悲智增長,願意站起來為所有兒童及其父母、照顧者的權益奮鬥,讓大家能有平價、優質的社區托育服務,讓婦女/父母安心就業,小孩好好長大,日後懂得回饋社區、回饋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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