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分類:觀念激盪 (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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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來打算就此不再發言,但想起看到dpp拿中小企業作為這次再修法的理由時,心裡一度覺得很難過、很自責,因為要不是從幫忙推動托育制度起,就不斷狂推中小企業的重要性,今天dpp可能就不會拿中小企業為由再修法,再度調降勞動、就業標準。各位可能覺得受到無比重視,但從青年世代或台灣未來來看,dpp的說法,使得中小企業成了目前阻礙台灣就業、勞動環境提升以及產業升級的主因(可參考個人前面「此次勞基法修法會使台灣退步!」及上篇「給中小企業雇主們」分析)......

前面的分析,反對此次再修法,如我個人一再強調,都是從北歐民主組合的決策與管理模式檢視、分析之,沒有特別只站在勞方或資方立場,一切皆以台灣整體及台灣未來為考量(「給中小企業雇主們」一文主要從各位及「各位的下一代」角度出發);若硬要說有立場,那就是,從政府的立場(一個政府理所當然要解決問題、為台灣未來著想;那也是我個人為何更早一篇是寫給執政的民進黨)。本以為dpp裡,至少已經有些人學會從北歐民主組合的決策與管理模式思考問題,也就是,在dpp提一例一休時,應該已經評估過可能的衝擊與效應 —— 可能導致「一些」(?*)中小企業很快就面臨危機及勞工失業 —— 以及因應之道,但現在看來,他們應該是沒有好好了解這套模式,更不用說,要預見可能的問題及提出因應之道。

(?* 賴院長拿在台南任市長時的偶然聽到歐吉桑那套說法[另版淡水阿嬤故事?]、行政院蔡佩珊小姐的說法「『不符勞動權益要求的』中小企業是『支撐台灣高就業率的關鍵』」[這說法等於暗示全台灣的中小企業都違反勞基法、無法面對國際競爭]、勞陣在這次公聽會提出的勞檢不合格的企業比例,還有這一兩天看到的華美語言包裝,都讓我懷疑dpp對中小企業實際的掌握及了解 [只聽了一些中小企業雇主支持者的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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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dpp為了讓一些沒有競爭力、沒有雇主格局的中小企業存活,而要修改勞基法。從市場的角度來看,可以為省人事成本,僱用臨時工、工讀生,這樣的企業還有發展性嗎?這樣的企業有競爭力嗎?這樣的企業能有創造力嗎?沒有發展性、沒有競爭力、沒有創造力的企業,還硬要在這市場裡要求政府保護,這不是拖垮台灣嗎?要讓一些沒有競爭力、沒有雇主格局的企業拖垮台灣產業嗎?

也因為這些企業,台灣的勞動、就業環境無法提升,人才紛紛出走,幾乎沒人想要留在台灣工作;目前週邊的朋友、所教的學生們,有能力者紛紛努力找機會往國外去,或不斷提升英文能力,為了就是要到國外工作。留在台灣的人,許多是目前走不了的(但不意味著他們不會走),而此番修法,勢必會讓更多人走掉,畢竟沒有發展性、沒有競爭力、低薪、又長工時,誰想留呢?沒有人才想留,產業升級就是空話。各位還能存活嗎?各位走得出台灣嗎?

不僅如此,各位希望自己的小孩待在這樣的就業勞動環境嗎?各位認為自己的小孩應該承受這樣的就業勞動環境嗎?各位可能都把自己的小孩留在自己的公司裡,沒讓自己的小孩受半點苦,但卻拼命責怪現在年輕人沒競爭力、吃不了苦,這不是很不公平嗎?自己都沒讓自己小孩吃苦了,其他父母怎麼可能讓小孩吃苦?請別拿自己跟年輕一代比,要比就請拿自己的小孩跟同年層比,這才公平。自己的小孩有比較不草莓嗎?自己的小孩不是都還靠各位、靠父母?自己的小孩,今天若沒有家裡的支持,有能力在外面職場存活嗎?若要說年輕世代是吃不了苦,這難道不是各位、父母心態助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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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這幾天的保母事件,個人想點出類似恐慌所造成的理盲現象以及根本問題被轉移的問題。針對新竹保母事件,自由、蘋果、中時的報導都明確點出問題出在「超收2歲以下」嬰兒,也就是,該陳姓保母至少帶了4-5名兩歲以下的嬰孩(自由的報導中還提到一名2歲以下的男嬰)。而依照規定,一個保母可帶四個小孩,其中2歲以下的小孩不得超過2個(包括保母自己的小孩)。這些報紙新聞說得很清楚,但電視新聞,就我自己看到的,只突顯帶四個小孩,而發生此不幸事件。然而,到了週一的投書與官方反應,就開始轉向數字四個。整個忽略「違法」的事實,以及「管理」的不足。這「違法」的事情,突顯「管理」的不足,都是幾篇報導有提到,但現在卻轉向數字四。會引起這討論的,恐怕是投書到聯合報的社工(社會工作)人員(是馮女士的學生嗎?)質疑「四個」的立論基礎,以及同樣投到聯合的之前兒福聯盟的王育敏立委,直接就說要修法讓保母只帶兩個。這位投書的社工員+王育敏立委等於把保母管理制度的的缺失,也就是,政府應該要重視的(保母、托嬰中心)「違法超收」無法可管或管不了的『長年』重要問題,被轉移到經過討論的合法數字上。當真正該被重視的問題被轉移,接著就是一片混亂、引起一片恐慌、然後亂改一通,之後再回頭來罵。這是我們應該有的態度嗎?還望大家冷靜下來思考,否則,真正該解決的問題始終在那兒,事情還是會一再發生。

其次,向各位解釋「四個」的立論基礎為何。有下列幾個理由。第一,由於此套福利制度是師法北歐,不過,由於北歐的保母一個人帶4-6個小孩(其中2歲以下的小孩也不得超過2個),故在將此制度轉化成台灣可行的制度時,經過一番討論後(當時有官員、學者們根據台灣社會民情與習慣,認為台灣國人無法接受保母托育人數高達6個),才定為四(麻煩請大家最好先有2歲以上的小孩,以及2歲以下小孩的概念,總覺得這些人在批評時,根本對2歲上下的小孩,不太有概念,一律視為同樣)。

第二個理由,由於這個4個(甚至到6個)小孩的概念,也是早年台灣社會一般家庭的小孩數,許多長輩們也都是在這樣的數量下一起長大,更不用說,當時的父母們也都要工作,當時的家長情況並沒有比現在好到哪裡去。大家依賴的是小孩帶小孩的模式,培養大一點的小孩責任感、會照顧人、會禮讓、會體諒家長,這種美德不是就在我們更長的一輩身上看到?這難道是錯的嗎?更不用說,當時根本也沒什麼照顧技巧,不少家庭也帶出嚇嚇叫的小孩,怎麼反倒受了訓練的保母更遜呢?這有道理嗎?說得通嗎?(這絕對不只是保母問題,家長生得少的心態也是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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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台中市保母的聲明書,真是嚇一跳!這些保母們知道自己在做什麼嗎?他們不知道自己不但暴露自己公私不分,可能還會讓「重視教育」的父母「望而卻步」嗎?他們都不知道古語「三歲定一生」嗎?他們不知道他們也在『教育』小孩嗎?台中人都沒反應嗎?還是台中人還停留在過去的教育觀(指等到上學學東西、讀課本、考試等,這些才是教育)?因為這些保母們是三歲前影響小孩的關鍵人物之一,也就是小孩人格、個性形塑的時期,若養出霸王型的小孩,非台中之福、更非台灣之幸,故在此請各位台中朋友們幫忙看顧台中未來的主人翁教育品質,幫忙教育這些保母們。感謝!當然也請國人朋友們瞭解狀況,幫忙相互教育,以提升台灣理性思辨的能力,看顧台灣未來的人力素質。

以下是「台中保母聯合聲明書」不合法、理之處(只挑一些重點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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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育政策催生聯盟聲明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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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在一個星期左右就該著手寫這篇的,但因為家裡有些狀況,學期初的感冒也斷斷續續又復發、體力實在不支,還有堆積的作業要批改,只好暫時作罷,趁著新年假期,解決一部份作業後,怎樣也要把這個寫出來.....還望諸位朋友們能從家長們的角度,幫幫五都以外鄉鎮小孩/家庭的忙,請各位所在地之立委、縣市議員、鄉鎮代表們,一定要幫弱勢家庭與雙薪家庭、以及未來的父母們爭取到托育權利與資源。

按照前年底通過的法規,公托本來應該就地轉型成公幼,但因為人員薪資、人員配置、建物規格等多項高規格規定要一步到位,造成五都以外的諸多縣市鄉鎮公托,在財源、資源、時間不足的情況下,只能選擇關閉。對於關閉的公托其受到影響的小孩與家庭,如前文所提,教育部的回應是:已協助與補助國小附幼增班,到101年,國小附幼已經增收5900多名。從家長的角度,從鄉鎮公托轉到國小附幼的最大問題之一,如前文所言,就是「交通距離遠」與「接送風險高」。也如前文所言,在五都以外的鄉鎮,在農村家庭與雙薪家庭的情況下,接送多由祖父母輩代勞。如此,「高接送風險」危及的是兩條生命,一老一少。這對家長而言,無疑是最大的擔憂與恐懼。為什麼我們的官員、幼教老師、學者專家們,能夠對台灣的鄉鎮距離如此無知呢?

其次,公托與公幼的收費本來亦有差異(公托又比公幼便宜)。也如之前的文章提及(<弱勢家庭小孩應集中嗎?>與<今年關閉近150所的中南部鄉鎮公托/近9000名左右的小孩/家庭,該如何是好?>),多數使用公托的家庭多是弱勢與雙薪家庭,經濟狀況並不是這麼寬裕。公托關門,被移往安置在國小附幼的小孩/家庭,在托育費用上付的「公幼」的收費;在托育費用上,公幼又比公托高。但是,這些家庭其實不只付公幼費用,因為「公幼」/「國小附幼」的收費只到下午4點若要到5點半、6點,則費用又再提高最可怕的是,這些家庭不但多付了1/4-1/2的費用,還要承受接送風險(若是長輩接送,則此風險加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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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下來需要說明的是關於人事經費、財政等規定。還請各位設想如果妳/你是非營利組織、公益法人等民間組織團體管理者,看完以下的規定(完全是公務員模式的薪資福利、考核績效獎金等思考模式;黑體為我所加),妳/你敢承辦嗎?

人事與績效獎金部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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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針對這個問題,應該沒有人會回答: 「要」。因為道理很簡單,一來,弱勢集中起來會被標籤化。二來,弱勢小孩/家庭本身就需要扶助,因此,弱勢小孩/家庭被集中在一起,是不太可能有多餘的能 力去幫助其他弱勢小孩/家庭。三來,由於小孩子的學習模仿力強,因此把一堆弱勢小孩聚在一起的作法是不太可能讓弱勢小孩脫離弱勢(因為沒有較好的role model),只可能讓小孩再度步上父母後塵,演變成弱勢的惡性世代循環。以上就是目前台灣公幼,在平價幼兒園數量不足的情況下,又要以「弱勢優先」模式的困境。在台灣,公幼收托的條件,以弱勢優先,剩下的名額才可能讓一般家庭補上名額,甚至可能弱勢家庭本身就需要以抽籤方式,才能申請到公幼。換句話說,目前台灣公幼的作法都是集中弱勢(除了少數縣市有規定弱勢收托名額外),一般小孩/家庭反倒是少數。各位,這樣的作法可能如教育部想像的「促進幼兒健康成長」嗎?答案也很清楚,不會。

如何真正促進所有小孩(包括弱勢)健康成長?如果依照以前農村生活模式或原住民部落的模式,就是要透過「多數」一般家庭的力量,扶助「少數」弱勢,如此才有可能讓所有小孩都健康成長,日後弱勢小孩較不容易再落入弱勢處境(至少弱勢小孩感受到其他家庭家長的扶助,也能有一般家庭小孩的role model作為學習、互動的對象)。這個道理,相信大家也應該都懂。那這個該如何落實在我們的脫貧扶幼政策呢?首先,我們必需要有足夠的平價幼兒園數量。有足夠平價的幼兒園數量,才可能讓一般家庭都使用得起,讓一般家庭/小孩成為一班裡的多數(這也是為何積極推動非營利幼兒園的設置)。接著,再規定收托一定上限比例的弱勢小孩/家庭。讓多數大家庭可以合力適力地扶助少數家庭/小孩,讓弱勢小孩以多數一般家庭小孩為互動、學習的role model。如此,才可能真正促進所有小孩健康成長。

如果各位認為以上有道理、以上的作法比較長遠思考且較務實可行,那就必須要修正目前托育的法規,收托的條件改以一般家庭為主,然後含納弱勢。然而,在目前公幼數量不足的情況下,要將法規修改成這樣根本就無法辦到。因此,需要先有可行的幼兒園的替代方案補足公幼數量不足的困境,非營利幼兒園的概念就是從這衍生出來。非營利幼兒園必須要務實可行(因為承辦的非營利組織與/或民間團體的財力不像政府),否則無法一切甭談。這也是目前推動「非營利幼兒園『實施』辦法」 修法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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爺奶擠爆保母訓練課程的數字可觀,尤以「五都」台中為最,等到兒童局向行政院報告時,張女士可記上「考績優等」,獎金加N級,同時向行政院申請大筆補助經費。對於張女士,個人已經無話可說,大家知道的,有的人天生就是那付德性,多講是浪費自己唇舌的。倒是我們「都市」居民的公民水準,令人嚇一 跳.....是否有家庭為領爺奶津貼而造假契約?提醒一下,那是偽造文書喔!還請大家三思!

學過公民的人應該都知道,「民主」國家依賴的是「法治」(才會稱「民主法治」),也就是,一個國家能真正成為民主國家仰賴的是知法、守法的公民。如果政府、人民都知法、(獎勵)犯法,那這國家恐怕很快再度走回威權統治......

而為了領取津貼而去上保母課程的爺奶,必須要提供「收費契約」,也就是,兒童局發津貼的條件是這些爺奶必須是有向自己的小孩收帶孫子女費用,寫成白紙黑字契約證明。各位可知道這意味著什麼?兒童局(代表政府立場)「『鼓勵並嘉許』親情人倫商業化、商品化」。只要一家拿出這樣的「親情商品買賣契約」,那兒童局就用津貼獎賞這一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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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甫於去年通過、今年上路,總算使我國學齡前幼兒托育機構有了統一的規範,讓困擾社會達數十年之久的幼托制度亂象得以終止。此時如果另開漏洞,讓幼兒園以外的機構也可以進行學齡前幼兒托育,不啻開國家制度的大玩笑,讓過去制度不統一、無法有效管理的亂象借屍還魂。有鑑於此,務必將補教育與幼兒托育兩者明白劃分。

——托育政策催生聯盟101.0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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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過總統與副總統辯論的國人們應該還記得:三位候選人都談到要公平與社會正義。如果各位國人認同這些主張,那麼,依此主張,國民黨必須將過去「國民黨集體」從國庫拿去充當黨產的部份,在選前,全數歸公。 如此,才有資格繼續爆料(國民黨那位邱先生也先解釋清楚帳戶的錢從何而來,才有資格爆料),才有資格談清廉、談正直、公平、談社會正義,否則一個「集體貪污」,只道歉,財產卻還未歸還所有納稅人(中間不知道花掉了多少?),有何資格指正別人、有何資格選總統、副總統?也請司法單位公平以對,請先起訴國民黨霸佔公款,立即聲請凍結國民黨過去所有從納稅那兒拿走的所有財產(花掉的部份,也請從今天起,分期歸還),也請收押相關人士,同樣進行司法審判。這樣才符合公平、符合社會正義,否則,司法體系就是明顯徇私,罔顧所有納稅人、國人的福利。

還望認同公平與社會正義的國人們,公平以待,一起來呼籲與要求國民黨先將所有過去從國庫拿走的公帑歸還,否則沒資格選總統、副總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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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回應完那位轉貼聯合論壇文章的網友後,想到的是台灣人自己的競爭...削價競爭,或者說薄利多銷,真的是一個很複雜的問題。

在國內市場,若從消費者角度,諸多家庭/人為了節省開銷,只要商品不是太差,基本上都會挑價格低廉購買,這抱持的是「只要不要太差,可以用/還會太差就好」。

面 對這樣的消費者,有諸多業者也就抓住這樣的心態(或者說,同理心?某種層面上來說應該是吧),但相對地,工時/營業的時間就需加長。平時若工時/營業時間就需要這麼長,要不斷改善/提升產品素質等,也就根本沒時間沒精力了吧?!最後,若不是利潤壓到很低,恐怕面對競爭時,就會被打垮;但台灣現在不少商家,也做同樣的事情(相同品質,但利潤又壓得更低)。弄到最後,經常是同類產業相殘、自己人打自己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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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要提醒各位的是,這位記者一開始就點名是針對保母證照,換句話說,他接下來的說明都是要讓各位拿來對比這保母證照制度。這是需要先點出的,因為有很多說法,經常後面/底下的說明都看起來很有道理,以至於,若沒細想,最後我們很容易以為就應該是這樣,但很多時候(特別是「市場/商品導向」的媒體報導)是必須要先瞭解被拿來對比的事物,其性質是否與他所舉例的是同類?若不先釐清這個基本前提,很容易就會被誤導。

各位國人朋友認同「兒童托育」可以類比為「吃一次小吃/買一次麵包」嗎?這是第一點要考慮的。如果答案是不能,各位就會知道他論述的問題何在,也會知道這位記者把兒童托育擺在什麼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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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各媒體(之前聯合報報 導什麼性產業可以高級化;高級化,誰在使用?有錢大老闆?):只要所謂的「弱勢」/「少數」,就應該保護它、扶植它,使其壯大嗎?也給那些自認為自己是 「非主流」或「小」媒體:只因為看到「少數」或「弱勢」,就應該要自動對號入座,自動認同其理念?你們真的知道你們在支持、捍衛什麼嗎?各位,請不要只聽到、看到「所謂的」弱勢、少數,就應該保護、扶植、使其壯大!至於一味倡導「性產業(?)」的女性團體,你們真的是為早年因養家活口而被迫從娼者平反嗎?你們真的是為女性朋友著想嗎?多被迫從娼者是[當時]社會環境不良造就的結果,應該是要設法調整、改善社會環境結構,而不是反向讓[當時]社會不良環境結構擴大、成為常態、讓更多人淪為弱勢(各位在催生「性產業(?)」,就是將更多人往那一塊推)!各位連成一氣的報導與立場(意圖促成性交易買賣成為「產業(?)」),就是助長資本主義所造就的問題更加擴大、蔓延,甚至已經淪為其工具,助長日後的剝削、擴大社會階層差距、造成社會更加不公,你們可知道?可以請各位頭腦清醒一點嗎?

當大家都在促成所謂的性「產業(?)」時,各位已經再度讓台灣從此更加「笑貧不笑娼」!當性交易成為「產業」,就是將「以前被迫」從娼「合理化、合法化」(就是認為他們被迫從娼是應該的?),並轉為「鼓勵自願」從娼(只要經濟環境不佳,就應該從娼,而且以此為傲?),因為它可以賺錢,而且賺不少(?這就是聯合報高級化所指?會提這種言論的人可想過,光那些「高級行頭」需要花多少錢?賺的錢拿來買那些行頭或整容、整形等恐怕早就入不敷出了,還拿什麼養自己、養家活口!)。 這就是你們這些媒體、這些組織希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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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父母,各位關心兒童福利的朋友們,兒童局在7/22協商後,要在<<兒少法>>增加25-1條,只是這25-1,真的是「狸貓換太子」(請見下面比較),堅持推卸責任給地方政府,請各位父母多多小心了;各縣市政府不發聲的結果,等於認同兒童局的作法,後果只能由各縣市自行承擔了(已經提醒了各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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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關於托育政策的新聞,想必不少人都看到了。各位父母、朋友們:「保母登記制」已經是馬先生背書的政策;透過『補助』「登記合格」保母(只要登記就是合格;風險自行擔當),就是告訴大家,現有的管理制度將瓦解...而且還是由國家元首直接背書政府/兒童局可以不用做事。這是一個國家領導人該做的事情?讀聖賢書,會考試,就是該做這樣的事情?一個政府是這樣作為,何必要這樣的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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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記者會中,有記者朋友以及其他單位(立法院的朋友)問到諸多問題,感覺上,來參與的媒體朋友不是很清楚問題所在,這也有可能是大家可能會有的疑惑,在此,就自己記得的部份,試圖釐清,不過,有些問題需要大家一起來思考,因為牽涉到社會價值觀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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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公佈答案,大家看兒少法,一定覺得「有啊!看起來有管理啊!」若從兒少法第25條來看,「好像」有管理,中央(兒童局)應定:資格收托人數登記輔導管理收退費基準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也就是,這些所有相關細則規定,由中央(兒童局)統一規定(以子法規定),但對照兒童局定出的「居家式托育服務登記及管理辦法草案」,針對輔導、管理等細則,兒童局再「空白授權」給地方與保母:地方政府「應辦理居家式托育服務檢查及輔導」,但地方政府「得委託相關專業之機構、團體辦理之」。換句話說,一旦兒少法授權兒童局另訂辦法,兒童局就會把現行保母管理系統是由「中央」政府編列經費,「中央」政府訂定督導方法、地方政府執行,會變成「地方」政府編列經費、「地方」政府訂定督導標準、「地方」政府執行。這種「空白授權」的結果是,中央(兒童局)把現在手上的責任挖空,接著丟給地方政府自己訂,這樣會有什麼後果?保母管理制度,「一國多制/治」,每一個縣市都不一樣!簡單說,中央(兒童局)名義上是授權,實質上卻是把「最重要的管理責任」(確保安全、品質的規格等)丟給地方政府,而且地方還不見得有經費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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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這個執政黨、這些公務員,個人實在是說煩了(這背後的勢力實在太太龐大了,也無比可怕!),但若不說,犧牲的就是下一代、也是各位家長、還有台灣社 會...我想,就先請大家一步一步來瞭解現在這個這個執政黨如何與行政部門公務員聯手用法令把兒童權益、家長的權益犧牲掉。首先,先請大家來看這相關法條,請大家動動腦,看看這樣的規範,政府到底是有管理,還是卸責?這真的是考驗大家,唯有大家能夠看出這些問題(看出這個政府、這些公務員的立場),才能搞清楚下一代的福祉以及父母的權益究竟是怎麼被用法律犧牲掉的。(明天再宣佈答案)

 

中央政府(內政部「兒童局」)負責的部份(劃底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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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針對國小性別課綱事件,個人覺得需要釐清的是:否定別人的價值觀/宗教,並非北歐的精神。如果這一點無法堅持,那麼,推廣的北歐理念恐怕會變形走樣,還望myron與大家能夠理解(myron網友的回應,請見:http://blog.xuite.net/yyunc/nordic/44860399)。

 

以往接觸其他領域活動時,聽到不少其他領域的學者點出,台灣有諸多好的法律條文,但政府欠缺執行力;只要能好好執行,就能如何如何。除了政府的執行力外,從北歐觀點來看,也許另一個重大的問題是:缺乏社會共識形塑的過程。換句話說,我們從沒有讓社會大眾充分討論一個議題,了解各個層面的利弊,從中學習形塑共識,而多是直接用法律規範,導致國人被動地遵守法律(或需要不斷依賴官方抽檢、檢查),或違法事件層出不窮。爾後,就需要不斷依賴各單位撥出更多人力抽查違法事件。但更現實的是,政府各單位也沒有這麼多人力,各方面都要不斷抽查、檢查,恐怕只會讓各組織對政府更加失望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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