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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歐社會政策主要目的為保護一般家庭的生活水準,使之不致因為老年、疾病、育兒、失業失去收入而受影響。
l帶薪產假、育嬰假、病假、失業給付所得替代率為70%到90%之間。
l老人、障礙者和早退者年金為以往薪資之42%到96%之間。
l丹麥失業給付可達兩年,一般勞工可得原薪資的80%,有未成年小孩的失業低薪勞工所得替代率接近原來稅後所得的100%。瑞典失業給付為期可達60個星期,輔以種種職訓、教育和臨時工作計畫。芬蘭和挪威失業給付分別最長可達100星期和156星期。
l相較之下,美國沒有全國性產假、育嬰假、病假給付制度;失業給付為受雇者平均薪資的40%至60%,為期26 個星期(於某些情況可延長13個星期),於失業高峰期僅有五分之二失業者可以領到。
周全且慷慨的所得安全系統,加上高額且累進的所得稅制,其成效為:
l意味著對多數北歐家庭而言,可支配個人所得(即真正帶回家的收入,包括社福給付)的穩定,不致因為生病、失業或育兒而有大幅變動。
l此政策路線順平一生所得:青壯年工作納稅,用於提供移轉性給付和福利服務給老幼和障礙者。
l就健康/殘病、就業/老年、有子女/無子女等面向而言,同一經濟階級內的再分配大於不同階級間的;再分配主要是在年齡、世代間 – 而不是不同階級或所得者間 – 進行。這無疑造就了北歐福利國家的廣泛政治支持度。
資料來源: E. S. Einhorn and J. Logue (2003), "Social Democracy and Social Programs";劉毓秀評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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