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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毓秀/托育政策催生聯盟召集人(台北市)】

台灣幼教學界破天荒第一遭走上街頭,為延宕多年的兒童教育與照顧法請命。我國幼托園所的營利化服務比例高達七成(高度資本主義化的美國不到三成),業者勢力獨大,使我國過去卅年間 改革托育政策的努力,形成「營利業界護利」與「學者與政府訂定超高要求反制之」的局面。兒照法草案就是此種情境下的產物,若不予調整即逕行通過,恐將為害 無窮。茲舉二例說明。

行政院版兒照法草案規定政府應「訂定退費標準」。試問,未定「收費標準」,何有退費標準?原因即在於較早的版本規定政府應「訂定收、退費標準」,遭業者運作將收費標準刪除,因此留下退費標準。「貍貓換太子」的痕跡顯而易見!


另一個例子是保母托 育的規定,將使保母只能收托至多兩名二歲以下嬰幼兒,而兩位保母聯合收托最多也只能照顧四名兩歲以下幼兒,比現行制度所規定每位保母可收托四名幼兒(其中 兩歲以下至多二人)嚴苛很多,若逕行通過將使托育單價攀升,並鼓勵違規。這項不合時宜的規定,是幼托業界不願保母分利的產物。


兒照法如果不規定政 府有權訂定收費標準,將使補助措施形同「肉包子打狗」。八十九年上路的幼教券,給予就讀私立園所的五歲幼兒托育補助,卻礙於欠缺法律依據可以有效管制,以 致政府每年花費近廿億,十年下來園所收費沒有減少,人員薪資沒有增加,品質也未見提高(行政院消保官於九十六年抽查全國幼托機構,不合格比例竟高達七成 四!)現在教育部於此基礎上加碼實施五歲幼兒免學費政策,若不能先行「補牢」,可以預見將是白白送給業者的更肥大的肉包子。


補救的辦法並不難。 首先,應在兒照法宗旨的部分加上「政府有責任讓所有幼兒平等享受優質托育服務」。其次,因應前條規定,應仿照健保、有線電視的管理與議價措施,明定「對於 公辦和受政府委辦、補助之托育服務,應設立自治委員會定期審議服務內容、管理規範、人員薪給、收費金額等事項」。此外,應將過度上綱的要求適度調降,譬 如,每名保母收托幼兒人數應維持現制,而兩名保母聯合收托應可照顧較多幼兒(譬如六名),並透過審議機制將收費單價合理調降。總之,在育齡夫妻普遍低薪化 的今天,托育法制化的工程若不能確保平價、優質與普及,卻奢想提振生育率,無異緣木求魚。



【2010/08/29 聯合報】@ http://ud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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