註: 需要提醒父母的第一點是,最早證照設計的用意是讓保母加入(各縣市)保母管理系統(剛剛想到,需要修正此說法,因為當時制度設計時,是以北歐為模式[北歐保母制度是不需要考取證照的],但在台灣,當時社會風氣是以證照取向[某兒童福利組織也堅持保母要證照;這個查過去的新聞應該是可以查得到,制度上路後,他們又變更立場],經過大家審議後,才決定以考取證照為加入管理系統的門檻,因此,這證照規定主要是因應台灣國人的要求),有管理就會有保母訪視員定期訪視、瞭解居家保母托育狀況;碰到問題時, 系統應該也會主動協助,瞭解狀況。由於投書的讀者說得不清楚(更可能是他不清楚證照與保母系統的運作之間的關係?),但看起來可能是「有證照」,自行(或他人幫忙宣傳)廣告收托,但「並未加入管理系統」,否則,照理說,管理系統應該會提供協助。因此,在此提醒家長們:
(1.)有證照或受過訓練取得受訓證明,只是基本門檻保障,知道照顧小嬰孩的基本知識與技巧。
(2.)有保母證照,不代表有加入保母管理系統,因此,若碰到有照但未加入管理系統,發生問題或狀況時,只能兩方自行看著辦(這可能是投書者親人碰到的狀況?);若有加入管理系統,照理說會有系統提供保母與父母協助(這也是為何我們極力反對兒童局要廢除這管理系統)。因此,為了父母與保母的保障,我們鼓勵父母尋找系統內的保母。
(3.)除 了證照或受訓證明外,鼓勵父母將保母是否加入系統列為尋找保母人選的標準,因為保母加入系統,除了保障父母與保母權益外,更重要的是,透過系統,鼓勵保母定期進修,也讓保母有情感與專業支持系統,在情緒上或技術上有需求時,得有資源求助。
(4.)舊制度中沒有不適任保母退場機制,但在兒少法新修條文中,已 經明定要定不適任保母退場機制,以確保托育品質。
簡單說,投書者的問題恐怕都是對制度的不瞭解。不過,這也不能夠怪各位父母親人,因為我們的現任兒童局長打從一上任就打算廢掉保母管理系統(省事、省錢;已經連續3年砍管理系統經費),所以根本就不想費力向父母說明。個人能力有限,只能盡力說明,還望各位父母能夠幫忙互相觀念宣導,讓大家瞭解「保母管理系統」的重要!謝謝。
最後,投書的讀者對保母規定相當有意見,認為「愛心勝過證照,沒有愛心的,再多的執照也是枉然的。」對於這點,個人再同意也不過,只是老問題要重提:只說「愛心」,請問怎樣判斷誰有愛心?這很抽象的。加上,這是「法律規定」,要如何定義愛心?如果沒有最低門檻(懂得照顧小孩的知識與技巧),恐怕兒童托育意外更頻繁!這些都是以前就已經提醒過了。此外,以前也提醒過了,現在的「口碑」(口耳相傳)有很多是「假口碑、真廣告」,這不也出現在每天的報紙、電視新聞等?光置入性行銷,多的不得了,最後都搞不清楚,到底是真的有其功效,還是業者花錢買廣告?因此,還煩一直說「愛心勝過證照」的父母們務實以對;務實面對這是法律,有其實際執行面時需要的標準與規定,這是幫父母過濾掉最基本的風險。還望所有父母能夠體諒,如果連這最基本的門檻都沒有,所有(新手)父母尋找保母時會更加無所適從、面對更高的兒童托育風險。
祝福各位父母、保母們都能夠透過管理系統,建立互信互賴關係,如此,才能真正提高托育品質,保障兒童福祉,多方受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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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三讀通過,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修正,明訂居家保母需採登記制,且有資格限制。筆者覺得此一修正不具意義,是閉門造車的「法匠」作品。
筆者媳婦將孫子託給一位有證照的保母,豈知於受託二個月後,孫子才四個月大,某日中午媳婦將孫子送到保母處,後來接到保母電話,以孫子哭個不停,要求媳婦帶回家。
媳婦請假帶孫子回家時,該保母未告知孫子大腿骨折。直到為孫子洗澡時,脫光衣服才發現大腿有紅腫,急忙送到大醫院照Ⅹ光,確定是骨折折騰了一個晚上,直至次日上午九時才有手術室做好骨折之矯正,送回病房。
保 母在孫子從開刀房回病房休息,見了一次面後,就不再探視和詢問了。事後筆者和媳婦以電話和信件,與市政府和兒童局連絡,請教要如何處理?均說他們的單位 都幫不上忙,且保母為居家保母,法令上無處罰和可依法送辦的條文,要我們去法院提出告訴。案經法院審判下來,保母被判刑。
愛心勝過證照,沒有愛心的,再多的執照也是枉然的。徒具外殼的東西,是無法成為「愛心的保母」。
全文網址: 孩子骨折 保母沒說… | 民意論壇 | 意見評論 | 聯合新聞網 http://udn.com/NEWS/OPINION/X1/6738119.shtml#ixzz1ecp2co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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