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育政策催生聯盟 聲明稿-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已於立法院三讀通過,本聯盟肯定內政部、教育部及立法院的努力,在此表達感謝!
《兒少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是0~2歲嬰幼兒保母托育及6~12歲兒童課後照顧的母法(2-6歲兒童機構托育另由稍前通過的《幼兒教育與照顧法》規範),除了規範私營托育服務之外,最重要的是,這套新《兒少法》為「平價、優質、普及公共托育」奠定了基礎,由此來看,這部新法堪稱一套具有創發精神和前瞻性的優良立法,若能切實實施,將是我國解決低生育率困境的契機。
有鑑於此,托育政策聯盟呼籲,各級主管機關於母法通過後,對於子法及政策措施的訂定,應拿出縝密的思慮,秉持大無畏及為民盡忠的精神,排除公部門的省事心態與私營業者的護利動作,以整體兒童、家長和社會的需求為念,務求設計出環環相扣、務實可行的「平價、優質、普及公共托育制度」細節,協助全國兒童健康成長、父母兼顧工作家庭,才能在低薪化的時代,讓我國社會有生生不息的優質下一代。
本聯盟特別提出以下兩點提醒:
一、民國92年迄今已推動超過八年的「國小課後照顧服務」,乃由國民小學提供場地、設施、設備,讓一般學童得以平價的收費就托。這是我國政府照顧弱勢並實現普及托育最早的政策之一,教育部應延續此精神,維持現行子法(國民小學辦理兒童課後照顧服務及人員資格標準)的獨立性,讓國小辦理的「公共化」課後照顧,與校外「私營」機構分屬兩套體系,避免國小課後照顧受營利心態之戕害,才能發揮支持一般及中下社經地位家庭兒童及家長的功效。
二、民國97年迄今的「保母托育管理與托育費用補助實施計畫」、「社區保母系統」制度,應與三年後即將實施的「保母登記制」無縫接軌。(一)合法保母必須三種資格(證照、學歷、訓練)擇一取得;(二)政府應執行保母托育環境安全檢核,通過後才准予登記及執業;(三)政府應持續執行「社區保母系統」及其訪視、輔導等管理措施;(四)有違法或不適任問題的保母,必須啟動退場機制;(五)各地方政府應建置審議委員會,明確規範保母托育的收退費基準,改善收費混亂或漲價頻傳的問題,切實減輕家長的經濟負擔。此外,中央及地方政府應研發周全可靠的嬰幼兒托育方案,克服費用及服務量的障礙,以因應一般勞工家庭的需求。
期待我國能一舉完成全體兒童的「托育公共化」建設,方能對症下藥,克服我們的少子女化國安危機!
托育政策催生聯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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