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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育政策催生聯盟修法建議書

針對去年(2011)五一勞動節勞工大遊行所提出之「施行托育公共化」之要求,教育回應:「建立平價托教服務以減輕家長育兒經濟負擔是政府努力的方向,「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案」第9條所稱「非營利幼兒園」其定位屬公共化幼托機構性質,本部可依規定逐年提高公共化幼兒園之比例(見附件二)。「非營利幼兒園實施辦法」(下稱「實施辦法」)於2012年9月通過,但我們檢視此法,發現它有如下缺失,以致完全不具可行性:

  •  將國小附幼的高成本規格複製於非營利幼兒園,使地方政府因財政及行政負擔過重而無意辦理我國各級政府正面臨重大的財政困境,「非營利幼兒園實施辦法」罔顧現實,複製國小附幼的規格,包括薪資等級、晉薪與政府補助比例,錯將非營利幼兒園等同於公幼,導致非營利幼兒園毫無行性,不僅使地方政府不願設置(例如,台北市本學年度原本計畫以其行之有年、成效良好的公辦民營辦法增設6所幼兒園,每所收托180名、總共1080名幼兒,但「非營利幼兒園實施辦法」公布後,教育局政策轉向,明白表示「囿於法令、預算、場地與人員等限制」,完全無意設置(見附件一),全國各地現有公辦民營園所也勢將因為納入新法管轄,地方政府不堪負荷,而逐漸遭裁撤。
  • 使優良民間機構喪失承辦意願。「實施辦法」設定極為僵硬、不合理的薪資等級及晉薪規定,一方面全面剝奪民間承辦機構的人事考核權,必使幼兒園陷入無法管理的困境,因而無法保障品質,另一方面,政府須負擔龐大補助,但由於定位紊亂,而使補助金額及其審核、發放等程序模糊不確,讓承辦機構承擔難以估計的財務風險。如此可知,認真任事者將不會願意承辦

 

我們認同教育部去年對勞工大遊行訴求的回應:將藉著增設非營利幼兒園等方式,逐年提高公共化幼兒園之比例,以減輕家長育兒經濟負擔。我們認為,這是當今解決學齡前機構托育問題的必要手段之一。有鑑於此,當務之急為儘速修改「非營利幼兒園實施辦法」,使之務實可行。為此,本聯盟提出修法草案,其原則及要點為:

一、      回歸母法所規定由中央做框架性立法(幼照法第九條第一項)、因地制宜事項留待地方政府及審議會處理(第九條第二項)之立法原意。

二、      擷取公辦民營辦法的優點,回歸非營利幼兒園「收費以成本計算」之定位(「實施辦法」第二條),由地方政府提供開辦費與場地、設備設施,其餘經費由家長自付,以輕省地方政府財政及行政負擔,使之願意廣為設置;並將管理權回歸承辦單位,使其有足夠工具妥為管控品質及財務。

三、      有鑑於在當今就業不穩定且低薪化的時代,唯有藉著協助人民兼顧家計與育兒,促進雙薪,才能為兒童創造較有保障的成長條件,並有效提升生育率以解除少子女化與急速高齡化危機,因此師法成效良好之先進國家制度,於本辦法中置入適度鼓勵雙薪之舉措,包括服務地點、服務量、服務時間、雙薪及單親就業家庭幼兒得享較高優先入園順位等。

 

100年婦女婚育及就業狀況調查」顯示,育齡婦女中有43.93%認 為「經濟不佳養不起」是不想生或不想再生的最主要因素。如果我們對此困境採取默認的態度,本應呈「不倒翁」形狀的正常人口結構,即將翻倒,成為不折不扣的 「倒翁」!「覆巢之下無完卵」的道理,人人皆知,為今之計,考量國庫吃緊,且年輕人低薪化、養兒有賴雙薪,應儘速修改「非營利幼兒園實施辦法」,讓政府財政能有合理規劃,於全國各地廣設平價公共幼兒園,協助人民兼顧家計和育兒,才能趕在我國人口結構發生斷層之前將低生育率的負向循環,轉為「壯有所用、幼有所長」的正向循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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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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