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育政策催生聯盟修法建議書
針對去年(2011)五一勞動節勞工大遊行所提出之「施行托育公共化」之要求,教育回應:「建立平價托教服務以減輕家長育兒經濟負擔是政府努力的方向,「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案」第9條所稱「非營利幼兒園」其定位屬公共化幼托機構性質,本部可依規定逐年提高公共化幼兒園之比例」(見附件二)。「非營利幼兒園實施辦法」(下稱「實施辦法」)於2012年9月通過,但我們檢視此法,發現它有如下缺失,以致完全不具可行性:
- 將國小附幼的高成本規格複製於非營利幼兒園,使地方政府因財政及行政負擔過重而無意辦理。我國各級政府正面臨重大的財政困境,「非營利幼兒園實施辦法」罔顧現實,複製國小附幼的規格,包括薪資等級、晉薪與政府補助比例,錯將非營利幼兒園等同於公幼,導致非營利幼兒園毫無行性,不僅使地方政府不願設置(例如,台北市本學年度原本計畫以其行之有年、成效良好的公辦民營辦法增設6所幼兒園,每所收托180名、總共1080名幼兒,但「非營利幼兒園實施辦法」公布後,教育局政策轉向,明白表示「囿於法令、預算、場地與人員等限制」,完全無意設置(見附件一),全國各地現有公辦民營園所也勢將因為納入新法管轄,地方政府不堪負荷,而逐漸遭裁撤。
- 使優良民間機構喪失承辦意願。「實施辦法」設定極為僵硬、不合理的薪資等級及晉薪規定,一方面全面剝奪民間承辦機構的人事考核權,必使幼兒園陷入無法管理的困境,因而無法保障品質,另一方面,政府須負擔龐大補助,但由於定位紊亂,而使補助金額及其審核、發放等程序模糊不確,讓承辦機構承擔難以估計的財務風險。如此可知,認真任事者將不會願意承辦。
我們認同教育部去年對勞工大遊行訴求的回應:將藉著增設非營利幼兒園等方式,逐年提高公共化幼兒園之比例,以減輕家長育兒經濟負擔。我們認為,這是當今解決學齡前機構托育問題的必要手段之一。有鑑於此,當務之急為儘速修改「非營利幼兒園實施辦法」,使之務實可行。為此,本聯盟提出修法草案,其原則及要點為:
一、 回歸母法所規定由中央做框架性立法(幼照法第九條第一項)、因地制宜事項留待地方政府及審議會處理(第九條第二項)之立法原意。
二、 擷取公辦民營辦法的優點,回歸非營利幼兒園「收費以成本計算」之定位(「實施辦法」第二條),由地方政府提供開辦費與場地、設備設施,其餘經費由家長自付,以輕省地方政府財政及行政負擔,使之願意廣為設置;並將管理權回歸承辦單位,使其有足夠工具妥為管控品質及財務。
三、 有鑑於在當今就業不穩定且低薪化的時代,唯有藉著協助人民兼顧家計與育兒,促進雙薪,才能為兒童創造較有保障的成長條件,並有效提升生育率以解除少子女化與急速高齡化危機,因此師法成效良好之先進國家制度,於本辦法中置入適度鼓勵雙薪之舉措,包括服務地點、服務量、服務時間、雙薪及單親就業家庭幼兒得享較高優先入園順位等。
「100年婦女婚育及就業狀況調查」顯示,育齡婦女中有43.93%認 為「經濟不佳養不起」是不想生或不想再生的最主要因素。如果我們對此困境採取默認的態度,本應呈「不倒翁」形狀的正常人口結構,即將翻倒,成為不折不扣的 「倒翁」!「覆巢之下無完卵」的道理,人人皆知,為今之計,考量國庫吃緊,且年輕人低薪化、養兒有賴雙薪,應儘速修改「非營利幼兒園實施辦法」,讓政府財政能有合理規劃,於全國各地廣設平價公共幼兒園,協助人民兼顧家計和育兒,才能趕在我國人口結構發生斷層之前將低生育率的負向循環,轉為「壯有所用、幼有所長」的正向循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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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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