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 2008/03/17 07:20 編譯陳世欽美聯社斯德哥爾摩十六日電

 

在瑞典,出賣靈肉不違法,嫖妓則是違法行為。瑞典九年前施行「罰嫖不罰娼」的新法時,曾經淪為各國的笑柄。紐約州長史匹哲召妓醜聞曝光後,有些國家正考慮仿傚瑞典模式,將娼妓視為遭到剝削的受害者。

 

瑞典官員表示,修法降低了對妓女的需求,並改變各界對性產業的看法。瑞典「全國警察委員會」販賣人口組的卡姬莎‧華爾柏格表示:「我們對妓女沒有意見,有問題的是買春的嫖客。」她說,荷蘭和英國都曾派遣考察團到瑞典取經。

 

根據1999年頒布施行的瑞典「買春法」,法官可將嫖客處以罰金或關上六個月,外加公告周知。數名瑞典法官曾經捲入買春醜聞,包括一名最高法院法官2005年與年輕男子性交易而被處以罰金。

 

瑞典當局認為,新法已經產生預期的效果,批評者則質疑到底是賣春減少,或者妓女從花街柳巷轉進到偏僻地區做流鶯。華爾柏格承認,這方面的確切數據很難蒐集,不過她認為,瑞典妓女人數已由1998年的2500人減為2003年的1500人。

 

華爾柏格表示,瑞典警方監聽後發現,販賣人口集團因為瑞典採取強硬政策,而將瑞典視為生意不好做的地方。她說:「販賣人口集團會估計利潤、成本、行銷與被破獲的風險。我們試圖為人口走私集團創造艱困的市場。」

 

由於受到各國矚目,瑞典政府打算通盤檢討法律效果,預定明年完成。

 

不過,長期研究這項課題的作家佩蒂拉‧奧斯特葛蘭認為,瑞典新法並未產生預期效果。她說:「買春現象並未減少;許多年輕女孩為支付學費而透過網路兼差賣春。」

 

一名反對新法的四十六歲女子說,它使妓女更易受到暴力的傷害。奧斯特葛蘭表示:「如果一名性工作者試圖在街角拉客,員警躲在暗處伺機而動,她必須迅速跳上嫖客的車子,毫不考慮自己是否可能陷入險境。」

 

source from: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080317/2/vha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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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註: 

 

已經碰過無數篇報導經常將某個人說的話當作結尾,難道他們不知道一篇文章的「結論」用意何在嗎?(感覺好像是中文程度比我還差......)還是那位某人說的話就是該媒體的立場? 

 

回到正題。「罰嫖不罰娼」的道理何在?

 

第一,大家舊有的觀念可能會認為,會從娼者多是基於迫切的經濟需求。基於這點,若罰娼,則說不過去,畢竟他們可能是非自願從娼。

 

第二,人口走私、人口販子的現象,從娼也可能是被迫的情況而為。從這點看,罰娼亦說不過去。

 

第三,嫖客認為只要花錢就可以買性。這點就有許多問題。首先,「性」本身被當成商品買賣。不管是哪一等動物,「性」與繁衍後代關係密切、牽涉世代的開展。對人來說,除了世代的延續外,更重要的是情感,愛。籠統來說,「性愛」一詞,描繪的正是這種生理與心理的交織。因此,當性被當成一項商品,可以花錢買時,那麼,這種行為是不是連禽獸(非貶抑,純粹是字義)都不如(因為人異於禽獸之一在於人的行為能透過理性思辨而加以揀擇)?

 

其次,花錢買性的前提是「要『有錢』」。有錢,就可以將「性」、「(女)人」當作商品交易,甚至可以貨比三家或用過即丟等。如此,明明是「人對人」的關係,被扭曲成「人對物品」的關係。如此,人的尊嚴何在?

 

再者,既然有錢嫖妓,罰他有何錯?他有錢嘛,不是嗎?

 

最後需要釐清一點。本篇報導的最後提到作家佩蒂拉‧奧斯特葛蘭的說法:「買春現象並未減少;許多年輕女孩為支付學費而透過網路兼差賣春」,在此有必要要質疑這個作家的資歷與用意(還有其意識形態)。「如果」她是長期研究,那麼,她「『不應該不知道』北歐的教育費用(包括高等教育)都是由政府負擔」。因此,年輕女孩為學費兼差賣春,這點如何說得出口?

 

這種反面的觀點的呈現,一點都站不住腳,不足採信。還是等瑞典的調查報告出來再說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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