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出於對於福利國家的尺寸和民間組織的活力的考量,外包(contracting out之議1970年代被提出,許多鄉鎮開始將一些服務轉移給社運組織去做。青少年休閒活動和球場管理就是很好的例子,政府和民間組織都滿意於這種發展:一、服務移轉幫助政府節省成本;二、服務管理補助充實了組織的財務;三、外包被視為邁向更直接的地方民主;四、此舉給予民間組織影響公共事務的管道應正向加強四項因素,則「政府與民間組織的夥伴關係」應是理想的解決方式解決之道應往這個方向推展,而非走私化的回頭路。]

 

  • 外包對於民間組織的負面影響:外包是否造成政府對於民間組織的掌控?一位學者的研究顯示事實正是如此: 「地方政府有時說服一些社運組織承擔超乎其本來運作範圍的服務。如此,鄉鎮公所重新界定了組織的活動這種行為與其說是外包,毋寧說是恐嚇勒索」(Strőm, 1985)。基於此項評價,政府在1980年代對外包興趣更濃,而且組成研議委員會探討之,是很發人深省的事。應該先問的是:此負面效果是必然的,還是可以改善的?若能力行民主組合機制,就能避免 Strőm的用語透露他的立場,引人懷疑:他的研究和本書都可能是右派的輿論形塑戰的成果之一。]

 

  • [思考ㄧ:社會服務哪種方式較好香港的英式中間路線,政府讓民間社會自己去做日本模式,由政府外包給合作社去做?或是美式的自由市場化+志願化+家庭化?或是傳統瑞典模式的完全公共化?或是丹麥模式的傾向政府與民間組織的合夥(即,民主組合模式的公辦民營)?這些模式當中,無疑北歐模式的整體效益最佳,而又尤以丹麥模式在今天可行性和預期效益最高,部分原因可能是它較符合本文作者指出的新個人主義的去中央化、地方化傾向比較台灣社運/婦運推動的政府與民間組織合作模式。]

 

  • [思考二:作者對於外包的寫法顯示一方面他指出政府和民間組織都滿意「將服務外包給民間組織去做」的發展,另一方面卻又代民間組織為解人,藉一位學者的研究將此作法詮釋為政府對民間組織的掌控或勒索。他接下去會以肯定語氣陳述志願化的發展。所有這些,加上他對於去組合化、民間組織「回歸抗議運動的初衷」(見前一頁)的肯定態度,顯示他企圖將社會服務推向私化、去公共化、去政府化的方向這項邏輯是很可惡的,原因在於:民主組合的實踐是政府與民間組織夥伴關係的成功關鍵,也是民主政治全面徹底實踐的契機,更是實現勞工、女性、兒少、老人等人口的在地生命/生活權益保障的唯一管道作者及持相似信念者致力於否定民主組合,以實際行動導致去組合化(此文隱然為右派的輿論/觀念形塑戰的例證),此舉足以使民間組織進退失據,陷於受政府掌控的窘境,如此,作者及其陣營得以落實其指控這些弱勢人口的組織一旦「回歸抗議運動的初衷」,失去了其與國家的夥伴關係,如何與多金多才的右派相抗?例如紀登斯的抗議運動是對抗國家而非[自由]市場以及哈伯瑪斯的新政治運動應該避離國家等等說法,顯示的是菁英分化民間組織與國家以及「為資本陣營諱」的自覺或不自覺意圖(因為菁英和資本家都不喜歡、不需要國家的介入)。參見劉毓秀〈女性、國家、公民身分〉中對於哈伯瑪斯的批評。

 

 

By Michele Micheletti ( 1995), "Repluralization and Resurgence of Swedish Civil Society"; 劉毓秀評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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