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的散播對於福利有兩個好處,其一為協助人民就複雜問題做出有根據的選擇,其二為勸阻逃脫責任或自求多福。這便是第六個指導原則:關於服務的管道、成本、效益,以及用以支付之稅金的清晰、系統性、可靠知識,應讓人民以最低成本取得。
其方式之一為透過開放性政府:所有人民都有充分的管道可以得知所有公共機構(除了國安機構之外)的資料,為此應設資訊官。如果市民甲的行為後果隱而不彰,那麼市民乙就會懷疑甲是否真正根據她應該遵守的法則行事生活。而一旦乙選擇離隊自求多福,甲就會仿傚她。相反地,假使每個人都能獲得共同資訊,並且有管道知道他人所為何事,就有可能建立機制去集體處理某種珍稀公共資源。
在美國和加拿大,公開納稅資料是不可想像的事,其結果就是鼓勵逃稅,以及攸關公共政策成效之關鍵性輸入端因素之公共資訊之闕如。而在北歐國家,所有個人、法人、組織利得之資訊都被放在公共領域,而且,至少是在瑞典和挪威,其年度公告媒體皆以醒目篇幅報導之。在北歐這被認為是理所當然的事。
「能見」(visibility)原則應與隱私原則加以區分。我的收入並不單純是我個人的事;我的錢何來何去,直接影響整個社群;我的私人生活則非如此。公眾的知識權利(right to knowledge),並不等於公眾的知的權利(right to know)。斯堪地那維亞媒體鮮少報導有關個人的細節,包括所謂公眾人物。領導人物的私人生活,只要是無關其職務的面向,都是她們自家的事。但是只要牽涉其公共職責,甚至是微愆,那種在其他地區會被認為是隨職務而來的額外收入,也會受到公開的審視。[比較台灣晚近的發展。]
強化能見度還有一個重要面向,那便是導向對於替代性公共政策與福利提供系統之成本及效益之詳實、可靠資訊之收集,還必須投資於對於社會處境之高水準研究,以及此研究成果之公告週知。北歐國家在這方面非常先進,証諸其對於生活處境之長程研究,以及對於勞動市場處境、替代性政策之潛能等密集研究。許多國家機構受政府基金及相關(勞資)利益組織資助,以互相合作的方式進行此類研究。政府的政策研議委員會,其成員包括民間組織、公部門、政黨代表,提供研究者們公開其研究發現及政策建言的公共發言台;平面及電子媒體也頻仍予以報導,並加以評論。還有各種成人教育組織、合作社、消費者組織、工會也會推動各種計畫將它拿來作為討論題材。
此外,北歐國家公民有積極支持公共福利服務的動因,其背後的原則為:福利服務的標準是普及的,由中央設定,但是由地方政府以自治方式提供服務。各地社區住民積極參與相關地方政府部門之相關工作小組運作,因為她們的家庭將受惠於其貢獻,而她們也知道不貢獻將導致服務水準的降低。[思考:瑞典晚近發展,如Nacka的公辦民營照護公司,以及台灣走向。]
如此,參與跟責任息息相關。丹麥國會於1991年於其去中央化計畫中即說明:「將給予福利服務使用者更大的影響力,並期待她們展現更負責任的行為,因為民間組織代表被賦予編列預算的責任」。[比較瑞典與丹麥的異同及其成效差別,並思考台灣走向。]此外,許多這類組織是全國性組織的地方分會,因此其代表性是被放在更大的「組合主義」制度脈絡中。其原則為,正如北歐諸國典型作法所顯示的,負責提供某些服務的鄉鎮、縣市、中央政府(Sphere III),被要求向涵蓋相關全國性民間組織(Sphere II)之政策研議及決策、執行委員會[後兩者形成緩衝區的民主組合機制]負責。這便是第七個指導原則,即公共服務的去中央化組合主義參與(decentralized corporatist participation)。
民主平等(democratic-egalitarian)政治經濟體系(我們稱之為社會民主)之社會的整體配置,形塑了前述七項指導原則,具體實現於北歐國家的做法中。我們的假設是,個人的行動,舉凡投票、納稅、公開參與民間組織及政府部門事務,以及獲取相關知識,都是前述指導原則的配套政策選擇。要讓個人如此行動,其期待必須務實地符合於他們對於制度配置(institutional arrangements)之所知。例如,統計資料顯示,教育水準越高,對於財政事務越熟稔,逃稅行為就越少。因此可說制度性安排的最重要面向,便是知識的面向。
圖5.2顯示,個人選擇發生於制度配置之脈絡中,而制度性選擇(institutional choice)直接或間接影響此配置,如此可知,制度配置是來自於制度性選擇。制度是在個人、組織、政府的三個層次上運作,分別對應於知識傳播、組合主義程度、政府責任三個面向。
在本章我們舉出正向制度性選擇的一些指導原則,此正向制度性選擇導向平等的實踐。
By Henry Milner (1994), "Social Democracy and Rational Choice: The Scandinavian Experience and Beyond." 劉毓秀評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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