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人員配置與成人與孩子人員比例
【行政院版】缺點:
1.忽略社會制度轉銜,導致居家托育更為地下化之問題。
2.禁止混齡,未考量家長真實需求。
【民間版】優點:
1. 考量居家式照護法令轉銜:
A.沿用現行「保母托育管理與托育費用補助實施計畫」規範,照顧人力比至多1:4。
B.應以加強兒童照顧品質、降低照顧風險,維持並建構效支持保母托育系統,設計務實專業化制度。而非忽略社會制度轉銜,導致居家托育更為地下化之問題,而主管機關由輔導增能角色,轉而為監控查察,耗費大量行政成本。
2.取消對於混齡限制:考量家長與幼兒機會,以保母支持系統替代限制管理措施,以符合家長托育需求,保障幼兒受教權益。
3.考量課後照顧人員資格辦法法令轉銜
法規比較:
1.
a. 【行政院版】
第十七條 提供未滿二歲幼兒居家式照顧服務者,應具備保母人員資格;提供二歲至國民小學階段兒童居家式照顧服務者,應具備教保服務人員資格。
居家式照顧服務,每一教保服務人員至多照顧包括未滿二歲幼兒二人或二歲至國民小學階段之兒童四人;其聯合招收者,至多照顧包括未滿二歲幼兒四人或二歲至國民小學階段之兒童五人。
......
b. 【民間版】學前教育及保育服務行動聯盟版
第十九條 提供未滿二歲幼兒居家式照顧服務者,應具備保母人員資格;提供二歲至國民小學階段兒童居家式照顧服務者,應具備教保服務人員資格。
居家式照顧服務,每一教保服務人員至多照顧至國民小學階段兒童四人,其中未滿二歲之幼兒至多二人;其聯合招收者,至多照顧至國民小學階段之兒童五人,其中未滿二歲者最多四人。
......
2.
a. 【行政院版】
第十九條 幼兒園二歲以上未滿三歲幼兒,每班以二十人為限,且不得與其他年齡幼兒混齡;三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每班以三十人為限。但離島、山地及原住民族地區之幼兒園,因區域內二歲以上未滿三歲幼兒之人數稀少,致其招收人數無法單獨成班者,得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同意後,以二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進行混齡編班,每班以二十人為限。(下略)
b. 【民間版】學前教育及保育服務行動聯盟版
第 二十一條 幼兒園二歲以上未滿三歲幼兒,每班以二十人為限;三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每班以三十人為限。但離島、山地及原住民族地區之幼兒園,因區域 內二歲以上未滿三歲幼兒之人數稀少,致其招收人數無法單獨成班者,得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同意後,以二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進行混齡編班,每班 以二十人為限。(下略)
3.
a. 【行政院版】
第二十九條 課後教保服務人員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具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幼兒園教師、教保員或助理教保員資格。
二、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非幼兒教育及幼兒保育相關科系畢業,並經課後教保服務人員訓練及格。
三、曾任國民小學兼任、代理、代課教師或教學支援工作人員。
前項第二款之訓練,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自行或委託教保專業之機構、團體辦理;其訓練課程及相關事項之認定標準,由教育部定之。
b. 【民間版】學前教育及保育服務行動聯盟版
第三十一條 課後教保服務人員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具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幼兒園教師、教保員或助理教保員資格。
二、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非幼兒教育及幼兒保育相關科系畢業,並經國民小學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人員訓練及格。
三、曾任國民小學兼任、代理、代課教師或教學支援工作人員。
前項第二款之訓練,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自行或委託教保專業之機構、團體辦理;其訓練課程及相關事項之認定標準,由教育部定之。
==> 訴求六、取消混齡教保限制:我們相信取消2歲到未滿3歲幼兒不得與其他年齡幼兒混齡教保的限制,不僅合乎教育理論,也能保障幼兒受教權益,更能符合家長托育的真正需求。
- May 19 Tue 2009 08:48
【行政院版】、【民間版】兒童教育及照顧法草案__比較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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