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教保服務人員資格轉銜與素質提昇

【行政院版】

缺點:忽略教保工作者已經因為國家法律變動,一再溯及既往,使得現場工作者不停的追逐資格,而導致流動率高,優秀教保工作者無法留住,使得幼托品質無法提升的事實。

【民間版】


優點:
教保服務人員的素質,學歷為基本能力的培養,但是國家應建制依照教保服務人員年資與需求的完善在職進修制度與教保服務人員支持系統,才是保障與提升教保服務人員素質的根本之道。

  1. 考量法令轉銜,替代國家對於回任年限限制與法令更迭致使教保服務人員權益受損害事實。
  2. 考量教保服務人員素質真正提升:法通過前取得資格者,考慮最適切資格轉銜認定,依照舊法銜接資格,不應法律更迭而喪失其原有資格(含民國九十二年前)已向政府核備之各項職稱),致使國家損害其工作權益,但應著重健全在職進修體系之建構的配套措施
  3. 法通過後,新取得教保服務資格者開始適用,但仍應注重學歷與在職進修體系建購並行。


法規比較:


1.
a.【行政院版】

第六十六條 本法施行前,已取得托嬰中心主任、托兒所所長、幼稚園園長、課後托育中心、兒童托育中心或安親班主任、保母人員、助理教保人員、教保人員、幼稚園教師資格,且於本法施行之日在職之現職人員,依下列規定轉換其職稱,並取得其資格:
......
六、幼稚園教師:轉稱幼兒園教師。
......

前項在職人員名冊,由教保機構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個月內,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

b.【民間版】學前教育及保育服務行動聯盟版

第六十八條 (內容同上,只有項目六與最後的差異)
......
六、幼稚園教師
與托兒所教保人員具幼教師資格者:轉稱幼兒園教師。
......
前項在職人員名冊,由教保機構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個月內,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
教保服務人員亦得自行檢具園所服務證明或勞工保險局核發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證明文件,逕向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備查。

2.
a. 【行政院版】

第六十七條 本法施行之日未在職之人員,於本法施行前,符合下列條件者
本法施行之日起六年內任職幼兒園者得由服務之幼兒園檢具教保服務人員名冊及相關訓練課程之結業證書,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以分別取得園長、教保員、助理教保員資格:

一、已取得幼稚園園長資格者、已修畢兒童福利專業人員訓練實施方案戊類訓練課程,或已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人員訓練辦法修畢托育機構主管核心課程並領有結業證書者,得取得園長資格。

二、已修畢兒童福利專業人員訓練實施方案具保育人員資格、或已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人員資格及訓練辦法修畢教保核心課程並領有結業證書者,得取得教保員資格。

三、已修畢兒童福利專業人員訓練實施方案具助理保育人員、或已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人員資格及訓練辦法修畢教保核心課程並領有結業證書者,得取得助理教保員資格。

b.【民間版】學前教育及保育服務行動聯盟版

第六十八條 本法施行之日未在職之人員,於本法施行前,符合下列條件者,自本法施行之日起,得由服務之幼兒園檢具教保服務人員名冊及相關訓練課程之結業證書,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以分別取得園長、教保員、助理教保員資格:

[三項同上]

前項規定,教保服務人員亦得自行檢具園所服務證明或勞工保險局核發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證明文件及相關訓練課程之結業證書,逕向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

==>
訴求四、保障基層工作權益我們堅持以法不溯及既往原則保障教保人員 的工作權益,反對因政府法令政策變動及行政管理不全, 導致法案實施前六年未在職之教保服務工作者自動喪失其原有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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