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保障教保服務人員權益與對教保專業組織的認可及尊重

【行政院版】缺點:僅注重資訊提供,未具體訂定權益保障具體事項。

【民間版】優點:注重全民參與教保政策討論,並明訂教保人員權益保障事項,如鼓勵教保服務人員自主參與組織,主動保障權益;此外,更縮短教保服務人員相關權益事項訂定年限。

法規比較:

1
a.【行政院版】

第十六條 教保機構應提供教保服務人員下列資訊:
一、人事規章及相關工作權益。
二、教保服務人員資格審核之結果。
三、在職成長進修研習機會。

b.【民間版】學前教育及保育服務行動聯盟版

第十八條 教保機構應提供教保服務人員下列資訊與權益保障
一、人事規章及勞動相關權益。
二、教保服務人員資格審核及核備之結果。
三、在職成長進修研習機會。
四、參加教保服務人員組織權益。

2.
a.【行政院版】

第三十條 教保服務人員之資格、權益及管理,於本法施行之日起五年內,另以法律定之。

b.【民間版】學前教育及保育服務行動聯盟版

第三十二條 教保服務人員之資格、權益、管理及申訴評議等事項,於本法施行之日起三年內,另以法律定之。

3.
a.【行政院版】


b.【民間版】學前教育及保育服務行動聯盟版

第 七條 主管機關應邀集學者專家、教保機構、教保服務人員組織代表、兒童家長等民間團體、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代表,參與辦理教保服務相關人員權益保障事項;其中 單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且學者專家、教保機構、教保服務人員組織、兒童家長等民間團體之席次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二,其中教保服務人員組織、兒童家長 等民間團體之席次比例,不得少於二分之一。

第一項權益保障事項包括:

一、整合規劃、研究、諮詢、宣導及推動促進教保服務相關人員權益保障之事宜。
二、協調並受理教保服務相關人員權益受損之事宜。
三、其他促進教保服務相關人員權益及福利保障之事宜。前項之運作、遴聘、協調及受理方式,以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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