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大家正視這則新聞,<立院初審通過「產業創新條例」 國庫年稅損達89億元>,立法院諸君怎能將「產業創新條例」條文內容就國發基金之設置、運用、管理,全數授權行政院以法規命令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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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道立院諸君不知道這將導致官商勾結(或更嚴重)嗎?

馬總統所帶領的政府效率排名,已經不如扁政府了:

「台灣整體的行政效能更退步到第七名,一下子退步4名,比陳前總統任內還不如」(引自<政府效率排名 馬不如扁時代退4名>)


難道還要讓它更糟?

還是想臭名留史(歷史都會留下紀錄,將來台灣的人民會知道,此刻就是國民黨主導國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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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請大家一起敦促我們的立法院諸君:領了納稅人繳的稅,是沒有權利就這樣逃避監督之責的。

請大家善用自己的公民權!
為我們自己生活的環境盡一份心力。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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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初審通過「產業創新條例」 國庫年稅損達89億元


現 行「促進產業升級條例」關於租稅減免規定,將於今(2009)年底落日,行政院為延續對相關產業升級之輔導及獎助,提出「產業創新條例草案」,立法院經濟委員會並展現罕見效率,於昨、今二日接續完成75條條文初審;財政部賦稅署表示該案通過,加計已三讀的營所稅、綜所稅等多項減稅措施,未來年度稅收損失將 高達89億元。


行政院草擬「產業創新條例草案」,草案內容部份移植原「促進產業升級條例」規定,包括租稅優惠(研發、人才培訓、營運總部 及國際物流配銷中心營所稅減免)、產業輔導補助、工業區(改稱產業園區)設置及營運總部擴廠輔導等;但新增產業政策專章、無形資產流通運用輔導、產業人才 資源發展、促進產業投資、永續發展環境等規定,另並明定已存之「國家發展基金」設置法源


民進黨團經濟小組召集人潘孟安指出,就程序言,促產條例尚未廢止,此時通過「產業創新條例」將造成相同規範的法律競合問題;且條文內容就國發基金之設置、運用、管理,全數授權行政院以法規命令訂之,明顯逃避立法監督


關 於稅收損失部分,由於近期修法通過之調降營所稅、綜所稅率及提高綜所稅扣除額,皆係以促產條例落日將增加的1,483億稅收為基礎;財政部賦稅署長許虞哲 說,政府辦理調降營所稅稅率、調降綜所稅稅率、調整綜所稅扣除額3項改革,稅收分別年損808億元、248億元、216億元,「產業創新條例」制定通過 後,計入保留創新研究發展、人才培訓、營運總部部分所得及國際物流配銷中心免徵營所稅等 4項功能性租稅獎勵措施,稅收將再減300億元;兩相增減,稅收損失將高達89億元。


經濟部次長鄧振中報告指出,「促產條例」每年平均使國內生產毛額增約新台幣4,972億元,帶動就業增加 14萬1千人,誘發投資金額約2,447億元,租稅淨效益達205億元,且依據97年中華經濟研究院總體模型實證分析,以財政部賦稅署統計年報93至96 年統計資料模擬結果顯示,「促產條例」使國內生產毛額年平均增4,972億元,就業增約14萬千人,誘發投資金額增加2,447億元,租稅淨效益達205 億元;他認為「產業創新條例」通過,將有助於刺激投資、增加稅收。


該案共計75條條文,在國民黨籍召委丁守中堅持下,經連續2日討論完成初審,僅保留獎補助事項、國發基金設置運用、租稅優惠、產業園區開發等8條文;並通過 民進黨團總召柯建銘、領銜提出之附帶決議,要求行政院於該案送院會二讀前,須提出「促進產業升級條例廢止案」,送立法院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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