註:勞基法的保障已經是相當低的保障,若連這個都無法貫徹實行,的確談不上為勞工權益謀福利。勞委會應該謹記。媒體進責提醒了勞委會,各位勞工朋友們,是否盡力反對派遣了呢?許多勞工朋友們可能會以為,自己並非派遣員工,這與自己沒有這麼切身相關.....不過,人生真的無常、多變。除了經濟景氣的外在因素影響外,總是會有些狀況,例如與老闆、上司、同事等的相處問題(一個環境裡,總會碰到不合的人或冤家之類的,可能恰好是上司,可能剛好是同事)可能導致離職。一旦離職,再找工作時,就可能會面臨許多派遣工作。還望各位勞工朋友們居安思危,總是要為全體勞工朋友們的福祉發聲,更要為不得已接受派遣工作的朋友發聲,以全體勞工朋友們的基本保障奮鬥努力,如此,個人才可能有基本之上的福祉保障。


再者,勞工朋友們的聲音、行動一定要夠大,如此才可能遏制企業,使之不敢太過,政府/勞委會不致於一面倒。否則只依賴媒體的力量,畢竟是不夠的。


至於企業,如果不斷利用各種遊說方式,企圖逃避企業責任,這樣的企業應該不會生存太久。畢竟,一個企業要能存活一代以上,一定要與這個社會結善緣,才可能好好立足在這個社會(王永慶先生「早年」對員工的照顧,承擔大家長的責任,相 信大家都有耳聞)。如果企業不懂得保障勞工的福祉與權益,不懂得其它各方呼籲企業善盡企業責任、社會責任,事實上是在為了讓企業廣結善緣、延壽,那也真是該企業的慧根了。

 

祝福台灣國人早日覺醒,悲智增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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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論:派遣修法,請先貫徹勞基法


上週勞委會公佈了《勞基法》派遣專章草案,各大報及電子媒體皆以為該草案最進步之處,莫過於禁止「登錄型」派遣公司,意即派遣公司之經常性業務為人 力派遣,故不得與勞工簽訂定期契約,也就是不能在有工作標案時才進用員工。但是,這樣的限制其實一點也不新,更毫無任何「進步」意義可言,反倒是一大退 步!


現行《勞基法》第9條規定:「勞動契約,分為定期契約及不定期契約。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工作得為定期契約;有繼續性工作應為不定期契 約。」且根據勞委會於民國87年的「台勞資二字第 051472 號」函的解釋,人力派遣公司的經常性業務即為派遣,故不得配合客戶需求,與勞工簽訂定期契約。易言之,勞委會早在12年前就明文禁止了「登錄型」派遣公司 的存在。


但是當派遣漸漸普及,人力銀行越來越多,並掌握對勞動力市場的發言權時,勞委會卻開始裝聾作啞,放任違法的派遣業者滿街跑,明目張膽的廣告宣傳,甚 至與縣市政府合辦就業博覽會等活動。直到派遣業者壓榨剝削勞工的亂象引起社會關注,現在才打算以另立「派遣專章」的方式限制「登錄型」派 遣公司,這樣何來「進步」之有?


因此,勞委會企望社會支持針對派遣的修法,那麼應該先貫徹《勞基法》,否則以之前勞委會的執行力,如何相信 「派遣專章」不會又只是替資方背書,讓現存的派遣就地合法化而已?相對的,如果勞工團體及民意機關之前就無法督促勞委會貫徹《勞基法》,新增派遣專章之 後,也僅是法條在書面上更完備而已,與派遣工能否擺脫「免洗筷」的命運毫無關係。


再就「派遣專章」草案的其他部分而言,勞委會的版本應該要 是最嚴格保障勞方權益、最接近勞方立場的,未來法案在行政院、立法院都還會有 許多折衝與妥協,若此時就已 看見資方介入施壓、遊說的斧鑿斑斑,那麼未來修法的結果必定更加不利於勞工。


但是試看,「派遣專章」以負面列表的方式規定派遣使用的範圍, 勢必讓派遣迅速氾濫;開放「經工會同意」進用派遣工比率可達雇用人員的20%,且罰則只是2萬至15萬的罰金,還不得連續裁罰,公司大可繳錢而大量使用派 遣工,完全看不出勞委會「捍衛勞工權益」的決心,反倒是處處為資方設想的貼心。


如此修法,不要也罷。請勞委會先好好的貫徹《勞基法》吧!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100719/131/29hmd.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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