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計畫目標:
推動一般家長負擔得起,且符合嬰幼兒成長需求的平價、普及保母托育服務模型,以促進「壯有所用,幼有所長」的良性育兒模式,為社會奠定永續發展的基礎。
貳、「平價三娃保母」實施特色及預期成效
一、 政府管理及獎助:由各直轄市、縣市委辦之「社區保母系統」遴選並管理「三娃保母」。參加本計畫之保母人員,由中央及地方政府直接針對保母撥付定額之公共托育獎助(建議中央政府給予每名「三娃保母」獎助費4000元/月)及設施設備補助(5000元,限申請一次)。保母接受獎助之條件為必須採取「定額平價收費」。
二、 平價收費,平衡地區差距:由 各直轄市、縣市「保母管理委員會」(兒少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五條實施後將改稱「審議會」)依據中央政府函頒之標準,並依各縣市一般勞工家庭負擔能力,訂定收 費基準,使各地保母費用達於平價,並使中央政府經費(家長補助及保母獎助)發揮平衡地區差距的效果。(托育政策催生聯盟據此考量,將全國大致分為五種地 區,並模擬各地區收費表如附件。)
三、 穩定薪資,吸引優質人才:目前全國社區保母系統之保母,平均每位僅收托1.76位幼兒,收托及收入狀況皆不穩定。藉著平價措施,將使勞工家庭願生、能養,增加每位保母的收托幼兒人數,發揮提高並穩定保母收入之作用,吸引優質人才,提升托育品質。
叁、經費及容量估算
一、 基礎資料:
1. 「社區保母系統」實施及保母收托現況:2011年12月,全國各直轄市、縣市共分區委辦62個「社區保母系統」,有1萬6千3位保母納入管理(全數通過考照),其中1萬4千1百位保母有收托小孩,共照顧幼兒2萬5千3百人,其中1萬5千5百幼兒享有每月3,000元補助。
2. 保母費用及收托人數:主計處調查統計顯示,2010年每位嬰幼兒保母費用平均高達15,642元,有能力送托者寡,每位保母平均只照顧1.76位嬰幼兒,意味嬰幼兒泰半時間孤單無伴,不利嬰兒成長。家長負擔重,保母收托人數、薪資所得不穩定,不易吸引優質人才,形成「保親共輸」困境。
3. 保母資格:「社區保母系統」現行辦法規定保母必須取得證照,但母法《兒少福利及權益法》已放寬資格,採取「三軌」制(即有證照、相關科系畢業、通過專業培訓課程等三種人皆可擔任保母)。
4. 嬰幼兒人數:2010年出生嬰兒數為16萬6,886人,2011年則為19萬6,627人,今年龍年嬰兒潮估計將上看20萬8,316萬人(以101年1-3月人數乘以4),估計明年0-2歲幼兒將有40萬4,943名,2-3歲幼兒則為16萬6,886人。由於明年《幼照法》新制上路,幼兒園2-3歲師生比和空間要求倍增,可預期2-3歲幼兒將大量求助保母托育。
二、 經費及容量估算
1. 實施第一年(初期):假設納入「社區保母系統」管理之在職保母有半數通過遴選及訓練成為「平價三娃保母」,則可得7050位三娃保母,由中央政府給予獎助(建議定為4000元/月)與設備設施補助(一次性,5000元/人),則:
a. 所需經費:獎助費(年度):3億3,840萬元
補助費(一次性):3,525萬元
b. 三娃保母收托容量(假設平均每位三娃保母收托3人):21,500人(7050 x 3)。據估計,其時社區保母系統所收托幼兒,大約一半可以享受三娃保母平價托育。
2. 實施後第二年:假設「社區保母系統」放寬資格,採「三軌」制,將有更多在職保母有機會受遴選成為「平價三娃保母」,補充不足之托育服務提供量。假設三娃保母人數成長一倍為14100人,則:
a. 所需經費:獎助費(年度):6億7,680萬元
補助費(一次性):3,525萬元
b. 三娃保母收托容量(假設平均每位三娃保母收托3人):42,300人(14100 x 3),據估計其時大多數有需要保母托育的嬰幼兒皆可享受平價三娃保母托育。
肆、「平價三娃保母」每月托育費用試算表
第一級:大都會區,例一:台北市[一]
收托幼兒順序 |
每位家長負擔 (有/無補助) (※註1) |
公共托育獎助 (政府付給保母) |
保母人員 實際收入 |
幼兒托育平均單價(對保母而言) |
第一位 |
10500/13500 |
0 |
13500 |
13500 |
第二位 |
10500/13500 |
4000 |
31000 |
15500 |
第三位 |
10500/13500 |
4000 |
44500 |
14833 |
第四位 |
10500/13500 |
4000 |
58000 |
14500 |
例二:台北市[二]。(按:大都會區保母費用較高,建議可由台北市政府自行提高保母托育獎助額至6000元/月,並降低家長負擔。)
收托幼兒順序 |
每位家長負擔 (有/無補助) |
公共托育獎助 (政府付給保母) |
保母人員 實際收入 |
幼兒托育平均單價(對保母而言) |
第一位 |
10500/13500 |
0 |
13500 |
13500 |
第二位 |
10500/13500 |
6000 |
33000 |
16500 |
第三位 |
10500/13500 |
6000 |
46500 |
15500 |
第四位 |
10500/13500 |
6000 |
60000 |
15000 |
第二級:都會區,例:新北市板橋、新店區
收托幼兒順序 |
每位家長負擔 (有/無補助) |
公共托育獎助 (政府付給保母) |
保母人員 實際收入 |
幼兒托育 平均單價 |
第一位 |
9500/12500 |
0 |
12500 |
12500 |
第二位 |
9500/12500 |
4000 |
29000 |
14500 |
第三位 |
9500/12500 |
4000 |
41500 |
13833 |
第四位 |
9500/12500 |
4000 |
54000 |
13500 |
第三級:城市一,例:台中市區
收托幼兒順序 |
每位家長負擔 (有/無補助) |
公共托育獎助 (政府付給保母) |
保母人員 實際收入 |
幼兒托育 平均單價 |
第一位 |
7500/10500 |
0 |
10500 |
10500 |
第二位 |
7500/10500 |
4000 |
25000 |
12500 |
第三位 |
7500/10500 |
4000 |
35500 |
11833 |
第四位 |
7500/10500 |
4000 |
46000 |
11500 |
第四級:城市二,例:高雄市區、台中市大里區(原台中縣)
收托幼兒順序 |
每位家長負擔 (有/無補助) |
公共托育獎助 (政府付給保母) |
保母人員 實際收入 |
幼兒托育 平均單價 |
第一位 |
6500/9500 |
0 |
9500 |
9500 |
第二位 |
6500/9500 |
4000 |
23000 |
11500 |
第三位 |
6500/9500 |
4000 |
32500 |
10833 |
第四位 |
6500/9500 |
4000 |
42000 |
10500 |
第五級:鄉鎮,例:高雄市大寮區(原高雄縣)
收托幼兒順序 |
每位家長負擔 (有/無補助) |
公共托育獎助 (政府付給保母) |
保母人員 實際收入 |
幼兒托育 平均單價 |
第一位 |
5500/8500 |
4000(※註2) |
12500 |
12500 |
第二位 |
5500/8500 |
4000 |
21000 |
10500 |
第三位 |
5500/8500 |
4000 |
29500 |
9833 |
第四位 |
5500/8500 |
4000 |
38000 |
9500 |
※註1:依據現行辦法,年收入180萬元以下之就業家庭2歲以下幼兒,可獲每月托育補助3000元。
※註2:托育平均人數較低之地區,照顧1人時仍補助保母,以維持收入,並平衡地區落差。
「公共托育中心」與「平價三娃保母」
政策比較表
|
公共托育中心 |
平價三娃保母 |
照顧環境 |
機構式 |
居家式 |
照顧人數比 |
1比5 |
1比3 |
發展性、 公平性 |
政府負擔過重,無法普及 既患「寡」又患「不均」 看得到,吃不到 |
政府輕鬆負擔,擴展彈性大 能適應多元需求 容易普及,享受得到 |
家長負擔 (每月) |
6000 |
9500(新北市、新店、板橋) 5500-10500(全國各地) |
註:本表以新北市為例,並假設兩政策每年投入相近營運費。
「公共托育中心」與「平價三娃保母」
經費及效益比較分析
|
公共托育中心 |
價三娃保母 |
|
經費 |
開辦設施設備費 |
3億2000萬元 (1000萬 x 32間) |
1300萬元 (5000元 x 2600保母) |
營運費(每年) |
1億2800萬元 (400萬 x 32間) |
1億2480萬元 (4000元 x 12月x 2600保母) |
|
場地成本 |
政府須提供場地8400坪 |
無,使用保母家庭空間即可 |
|
受益幼兒人數 |
2400人 (75人 x 32間) |
7800人 (3人 x 2600保母) |
|
就業保母人數 |
480人 (15人x 32間) |
2600人 |
|
保母薪資(每月) |
不透明 |
41,500元 |
註:本表以新北市為例,並假設兩政策每年投入相近營運費。
附件: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0 年 11 月 30 日
本法修正之第 25、26、90 條條文自公布三年後施行。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辦理居家式托育服務之管理、監督及輔導等相關事項。
前項所稱居家式托育服務,指兒童由其三親等內親屬以外之人員,於居家環境中提供收費之托育服務。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以首長為召集人,邀集學者或專家、居家托育員代表、兒童及少年福利團體代表、家長團體代表、婦女團體代表、勞工團體代表,協 調、研究、審議及諮詢居家式托育服務、收退費、人員薪資、監督考核等相關事宜,並建立運作管理機制,應自行或委託相關專業之機構、團體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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