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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適用年齡與教保服務之定義
同:涵蓋0~12歲機構與非機構式的教育與照顧服務,在修法上並列可討論。
【行院版】缺點:沒考量到居家式照顧服務的實際執行面,未思考與現行法令的配套措施與銜接。
【民間版】優點:考慮居家式照顧服務的實際執行面,已考量居家式照顧多為女性為了兼顧家庭照顧,且須考量現行保母支持系統。
法規比較:
第二條
【行政院版】
四、居家式照顧服務:指兒童由其三親等內親屬以外之教保服務人員,於居家環境中提供收費之教保服務。
【民間版】學前教育及保育服務行動聯盟版
四、居家式照顧服務:指兒童由教保服務人員,於居家環境中提供收費之教保服務。
--> 訴求五、取消三等親內照顧限制:我們反對居家式照顧服務僅能由三等親 以外人員提供,若由三等親內家屬照顧,儘管其擁有保母證照, 家長也無法獲得補助。此舉不僅不符合社會需求也有失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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