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針對這個問題,應該沒有人會回答: 「要」。因為道理很簡單,一來,弱勢集中起來會被標籤化。二來,弱勢小孩/家庭本身就需要扶助,因此,弱勢小孩/家庭被集中在一起,是不太可能有多餘的能 力去幫助其他弱勢小孩/家庭。三來,由於小孩子的學習模仿力強,因此把一堆弱勢小孩聚在一起的作法是不太可能讓弱勢小孩脫離弱勢(因為沒有較好的role model),只可能讓小孩再度步上父母後塵,演變成弱勢的惡性世代循環。以上就是目前台灣公幼,在平價幼兒園數量不足的情況下,又要以「弱勢優先」模式的困境。在台灣,公幼收托的條件,以弱勢優先,剩下的名額才可能讓一般家庭補上名額,甚至可能弱勢家庭本身就需要以抽籤方式,才能申請到公幼。換句話說,目前台灣公幼的作法都是集中弱勢(除了少數縣市有規定弱勢收托名額外),一般小孩/家庭反倒是少數。各位,這樣的作法可能如教育部想像的「促進幼兒健康成長」嗎?答案也很清楚,不會。
如何真正促進所有小孩(包括弱勢)健康成長?如果依照以前農村生活模式或原住民部落的模式,就是要透過「多數」一般家庭的力量,扶助「少數」弱勢,如此才有可能讓所有小孩都健康成長,日後弱勢小孩較不容易再落入弱勢處境(至少弱勢小孩感受到其他家庭家長的扶助,也能有一般家庭小孩的role model作為學習、互動的對象)。這個道理,相信大家也應該都懂。那這個該如何落實在我們的脫貧扶幼政策呢?首先,我們必需要有足夠的平價幼兒園數量。有足夠平價的幼兒園數量,才可能讓一般家庭都使用得起,讓一般家庭/小孩成為一班裡的多數(這也是為何積極推動非營利幼兒園的設置)。接著,再規定收托一定上限比例的弱勢小孩/家庭。讓多數大家庭可以合力適力地扶助少數家庭/小孩,讓弱勢小孩以多數一般家庭小孩為互動、學習的role model。如此,才可能真正促進所有小孩健康成長。
如果各位認為以上有道理、以上的作法比較長遠思考且較務實可行,那就必須要修正目前托育的法規,收托的條件改以一般家庭為主,然後含納弱勢。然而,在目前公幼數量不足的情況下,要將法規修改成這樣根本就無法辦到。因此,需要先有可行的幼兒園的替代方案補足公幼數量不足的困境,非營利幼兒園的概念就是從這衍生出來。非營利幼兒園必須要務實可行(因為承辦的非營利組織與/或民間團體的財力不像政府),否則無法一切甭談。這也是目前推動「非營利幼兒園『實施』辦法」 修法的原因。
接著,由於目前非營利幼兒園仍在擴展階段(也就是數量還處在逐步增加的狀態),為了弱勢家庭/小孩好,需讓一般家庭/小孩能在班級裡佔多數,故「非營利幼兒園實施辦法」第二條中的「非營利幼兒園」定義,有必要調整為「以協助家庭育兒、支持家長安心就業、促進幼兒健康成長......」(原教育部版為:支持家庭育兒、促進幼兒健康成長......)。為什麼呢?由於非營利幼兒園是「逐年增加(非一步到位)」,故在收托條件規定上,仍需有先後順序。應以雙薪家庭為優先,因為從公家資源挹注的角度出發來看,雙薪家庭貢獻時間、稅金給國家的經濟活動,故政府有義務優先為其提供托育環境。再者,鼓勵家長就業的原因是,雙薪可能才是比較務實、確保一般家庭在這就業不穩定與低薪化的時代不致頓時淪為弱勢處境的作法。三者,小孩要能健康成長,家庭經濟環境有一定程度的影響,故加入「支持家長安心就業、促進幼兒建康成長」遠比原來教育部口號式的「促進幼兒健康成長」要來的務實。
簡言之,為了弱勢家庭/小孩著想,「弱勢優先」的觀念不能在實做上變成「集中弱勢」。為此,有必要推動非營利幼兒園的設置(數量要能夠增加),讓更多一般家庭/小孩的加入,也有必要推動非營利幼兒園實施辦法的修法,讓非營利幼兒園務實可行,讓承辦的公益/非營利/民間組織能夠承辦。接著,由於「非營利幼兒園是『逐年增辦』、非一步到位」,非營利幼兒園收托的規定有必要先以雙薪就業家庭優先(理由如上說明),故在修法上有必要增加「支持家長安心就業、促進幼兒建康成長」,讓所有弱勢家庭都能夠逐步成為一般家庭(也就是,真正擺脫弱勢脫貧)。
以上是「非營利幼兒園實施辦法」修改建議說明一,在此再詳細說明的原因是,有必要請大家一起來思考,因為這裡面牽涉到理想與實做如何接軌的問題,同時也是觀念上必需要能夠稍微轉一轉,否則很容易就回到官方過去一貫的矛盾作法:「弱勢優先」成了「擺脫弱勢貧窮的障礙」。
如果大家覺得以上有道理,還請幫忙連署支持修法:http://campaign.tw-npo.org/sign.php?id=201212505371300。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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祝福國人早日覺醒,悲智增長,能夠實踐北歐平等的精神與民主組合的決策模式,為所有國人謀福利!
南無藥師琉璃光如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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