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下來需要說明的是關於人事經費、財政等規定。還請各位設想如果妳/你是非營利組織、公益法人等民間組織團體管理者,看完以下的規定(完全是公務員模式的薪資福利、考核績效獎金等思考模式;黑體為我所加),妳/你敢承辦嗎?

人事與績效獎金部份:

第十七條    非營利幼兒園之教保服務人員、學前特殊教育教師、社會工作人員、護理人員及職員薪資支給基準,規定如附表。

前項教保服務人員之薪資,除助理教保員外,幼兒園得參考當地物價及薪資水準,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後,至多每一薪級增加新臺幣二千元

第一項以外工作人員之薪資,依其擔任工作繁簡難易、責任輕重及應具備之知能條件,自行議定。但不得逾第一項各類人員支給基準,並不得低於勞動基準法規定之基本工資。

非營利幼兒園初任之園長、教師及教保員,其薪資依第一項附表及其學歷,按初任第一級之薪資計算;以日薪計算者,依月薪資除以三十日計;以時薪計算者,以日薪資除以八小時計。

非 營利幼兒園初任之助理教保員及職員,其薪資依第一項附表及其職稱,依初任第一級之薪資計算;學前特殊教育教師、社會工作人員及護理人員,其薪資依第一項附 表及其所具證書,分別依各該初任第一級之薪資計算;以日薪計算者,依月薪資除以三十日計;以時薪計算者,以日薪資除以八小時計。

本辦法薪資支給,以採計簽訂契約為非營利幼兒園之工作年資及曾任教育部友善教保服務計畫非營利幼兒園之工作年資。依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辦理之非營利幼兒園,其繼續任職之工作人員所敘薪級,於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送審議會審議通過後,至多採五級。

非營利幼兒園工作人員年終工作獎金,比照當年度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及慰問金發給規定辦理。

 

第十八條    非營利幼兒園之工作人員應接受考核。工作人員任職至學年度終了屆滿一學年者,應予年終考核。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年終考核不得考列甲等:

一、 不當管教幼兒。

二、 有遲到、早退情形,合計超過三次。

三、 有曠職之紀錄。

四、 園長未經公益法人同意或教保服務人員未經園長同意,擅自在外兼課兼職。

五、 因病已達延長病假。

六、 辦理業務不服從主管指揮或態度惡劣,致影響整體業務之完成或推展。

七、 影響非營利幼兒園聲譽,有具體之事實。

八、 其他影響幼兒重大權益事項,且有具體之事實。

非營利幼兒園之工作人員有前項各款所 定情形者,園長應與其面談,就園務計畫、目標、方法及態度等,進行溝通討論;面談內容及結果,應記錄於平時考核紀錄。


第十九條    前條第一項年終考核之等第、各等第分數及晉薪規定如下:

一、甲等:八十分以上;其次學年薪資,得提高一級。

二、乙等: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其次學年薪資,得提高半級。

三、丙等:未滿七十分;其次學年薪資,留原薪級。

前項年終考核為甲等之比率,應依第二十三條所定績效考評結果定之,並以不超過百分之九十為原則。績效考評結果與年終考核為甲等之比率,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第二十條    非營利幼兒園工作人員平時考核應分別於每年十一月及三月辦理,並作為年終考核之依據;年終考核,應於每年七月三十一日前完成

 

第二十五條 非營利幼兒園績效考評結果達九十分以上者,其工作人員得支領績效獎金。

非營利幼兒園應訂定績效獎金支用規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後,發給前項績效獎金

以上規定的問題出在於:

在9/14版的「非營利幼兒園實施辦法」中,非營利幼兒園被定位為「私立幼兒園」:「收費依營運成本計算,年度營運有賸餘款者,全數作為幼兒園設施、設備與教學品質改善之私立幼兒園(第二條第二項規定),但所有人事薪資、考核等規定都比照公務員模式。在「收費依營運成本」的規定下,如此的薪資層級、考核、績效獎金等規定,有哪一個非營利組織、公益組織有辦法承擔?

由於規定中說道:「本辦法薪資支給,以採計簽訂契約為非營利幼兒園之工作年資及曾任教育部友善教保服務計畫非營利幼兒園之工作年資」在此需要提出說明的是:「友善教保學園」是由教育部「全額補助」,非營利幼兒園的營運成本包括人事費績效奬金、業務費、材料費、維護費、修繕購置費、公共事務費、土地、建物及設施、設備之租金或權利金、雜支、行政管理費等)是家長直轄市、縣(市)政府共同分攤」,然後中央政府再依「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所定財力級次,給予不同比率之補助」。(各位家長應該也可以看到,這種「高規格」的人員薪資福利也是各位需要同時承擔的,因為這都算是營運成本。萬一,該縣市政府的財力只有辦法提供土地、基本營繕費以及開辦費,那麼剩下的部份,幾乎就是各位承擔;這樣就完全違背平價托育的目的。)

目前友善教保學園全台只有4所,也就是教育部全額負擔四所,但對於逐年提高公共化比例的各地方縣市而言,他們補助的園所數目遠遠超過教育部,但教育部卻拿友善教保學園規格來要求所有非營利幼兒園,如此,有那個縣市政府敢辦?

在沒有縣市政府補助的狀況下,有那一個非營利組織、公益團體有財力承辦?(在沒有任何政府、非營利團體敢辦的情況下,哪裡來的工作機會?弄出這些人事福利法規規定造成非營利幼兒園不可行的幼教老師、學者、「專家(?)」們,這些規定就成了紙上談兵,有何意義呢?只是傷害妳們自己學生的工作機會而已;在此也請所有第一線幼教保人員務實以對)

因此,基於非營利幼兒園被定位為「私立幼兒園」,故以上薪資等級、考核、績效獎金等規定皆應刪除考核權限應回歸承辦單位。如此才可能讓非營利組織、公益團體有能力承辦,而各地方政府願意協助辦理,且非營利幼兒園是名實符合「推廣優質平價及弱勢優先教保服務」(第二條第二項)之目的」。

另外,教育部還有對非營利幼兒園財政的荒謬規定。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非營利幼兒園之會計及財務管理,應依公務部門會計及財務管理作業程序辦理;其財務應獨立,經費之收支保管及運用,應設置專帳處理。

相信大家對於公部門的作業程序多少耳聞,若要比照公部門辦理,請問要多分多少層級?要多僱用多少人?要多多少行政程序?...因此,此條規定第二項,應該只要保留後半「非營利幼兒園財務應獨立,經費之收支保管及運用,應設置專帳處理。」且「前項之年度經費規劃應報請直轄市、縣(市)政府備查。

最後,教育部對於「非營利幼兒園」的規定比對一般「私立幼兒園」還要嚴格,請看下面規定:

第十五條   非營利幼兒園,以核定招收幼兒六十人至一百八十人為原則。

非營利幼兒園工作人員之配置,除依本法第十八條與幼兒園行政組織及員額編制標準有關私立幼兒園之規定辦理外幼兒人數六十一人以上者,增置學前特殊教育教師或社會工作人員一人及清潔人員一人

如前面分析,「非營利幼兒園」被定位為「私立幼兒園」,但教育部對其規定遠高於對一般私立幼兒園。不但如此,此法規定還明顯「違法,因為這規定「高於幼照法各子法對於公立和私立幼兒園之規定」。

簡言之,推動「非營利幼兒園」的設置是一部份是解決「公幼」數量之不足, 一部分讓更多家庭能夠享用平價的托育措施(雖無法像公幼低收費一樣,但至少是比一般私立幼兒園平價許多)。因此,這「非營利幼兒園」要可行,需要有非營利、公益組織敢 承辦,而他們敢承辦,也需要各縣市政府能夠部份負擔。施辦法不能造成非營利/公益組織與地方政府兩造的負擔(卻只優惠幼教保人員;從這裡也可看到幼教保學者的私心;這既然是運用國家資源,就有必要需要考量多方,而非獨厚幼教保人員),而是讓承擔最大責任的這兩造能夠承擔。然而,現行公佈的辦法剛好反向操作,因此,實有必要修法,否則「實施」辦法就會變成的「終結」辦法。

如果按照上面的分析,各位也認為不可行,有必要修法,還請各位幫忙連署:

http://campaign.tw-npo.org/sign.php?id=201212505371300

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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祝福台灣國人早日覺醒,悲智增長,能夠實踐北歐平等的精神與民主組合的決策模式,共同為所有國人謀福祉!

南無藥師琉璃光如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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