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這幾天的保母事件,個人想點出類似恐慌所造成的理盲現象以及根本問題被轉移的問題。針對新竹保母事件,自由、蘋果、中時的報導都明確點出問題出在「超收2歲以下」嬰兒,也就是,該陳姓保母至少帶了4-5名兩歲以下的嬰孩(自由的報導中還提到一名2歲以下的男嬰)。而依照規定,一個保母可帶四個小孩,其中2歲以下的小孩不得超過2個(包括保母自己的小孩)。這些報紙新聞說得很清楚,但電視新聞,就我自己看到的,只突顯帶四個小孩,而發生此不幸事件。然而,到了週一的投書與官方反應,就開始轉向數字四個。整個忽略「違法」的事實,以及「管理」的不足。這「違法」的事情,突顯「管理」的不足,都是幾篇報導有提到,但現在卻轉向數字四。會引起這討論的,恐怕是投書到聯合報的社工(社會工作)人員(是馮女士的學生嗎?)質疑「四個」的立論基礎,以及同樣投到聯合的之前兒福聯盟的王育敏立委,直接就說要修法讓保母只帶兩個。這位投書的社工員+王育敏立委等於把保母管理制度的的缺失,也就是,政府應該要重視的(保母、托嬰中心)「違法超收」無法可管或管不了的『長年』重要問題,被轉移到經過討論的合法數字上。當真正該被重視的問題被轉移,接著就是一片混亂、引起一片恐慌、然後亂改一通,之後再回頭來罵。這是我們應該有的態度嗎?還望大家冷靜下來思考,否則,真正該解決的問題始終在那兒,事情還是會一再發生。

其次,向各位解釋「四個」的立論基礎為何。有下列幾個理由。第一,由於此套福利制度是師法北歐,不過,由於北歐的保母一個人帶4-6個小孩(其中2歲以下的小孩也不得超過2個),故在將此制度轉化成台灣可行的制度時,經過一番討論後(當時有官員、學者們根據台灣社會民情與習慣,認為台灣國人無法接受保母托育人數高達6個),才定為四(麻煩請大家最好先有2歲以上的小孩,以及2歲以下小孩的概念,總覺得這些人在批評時,根本對2歲上下的小孩,不太有概念,一律視為同樣)。

第二個理由,由於這個4個(甚至到6個)小孩的概念,也是早年台灣社會一般家庭的小孩數,許多長輩們也都是在這樣的數量下一起長大,更不用說,當時的父母們也都要工作,當時的家長情況並沒有比現在好到哪裡去。大家依賴的是小孩帶小孩的模式,培養大一點的小孩責任感、會照顧人、會禮讓、會體諒家長,這種美德不是就在我們更長的一輩身上看到?這難道是錯的嗎?更不用說,當時根本也沒什麼照顧技巧,不少家庭也帶出嚇嚇叫的小孩,怎麼反倒受了訓練的保母更遜呢?這有道理嗎?說得通嗎?(這絕對不只是保母問題,家長生得少的心態也是問題)

第三個理由是從心理學角度出發。各位可以先問問週邊家有兩個小孩(年紀差異不是太大)的家長們。問問他們,他們是不是一天到晚都在「主持公道」、排解糾紛?問問這些家有兩個小孩的父母們,兩個小孩是不是會爭風吃醋,難以處理?一天到晚都覺得爸爸或媽媽偏心.....相信大部分家有兩個小孩的家長們,應該是常常碰到這樣的問題。這就是了。由於只有兩個,很容易落入相互模仿爭寵的情境,而且一個很容易影響另一個,不管是大的退化,或是小的以無理取鬧來爭取寵愛。身為父母,光要應對,就很頭大。而且,不管父母怎麼說沒偏心,小孩就是覺得父母就是偏心。同樣地,不只父母會遇到此問題,保母也會(只要小孩是2個)。

而3個小孩的好處是,不易落入2個小孩相互爭寵模式,碰到其中一個小孩無理取鬧、哭鬧時,通時若保母有教,其他兩個小孩通常會選擇不跟無理取鬧者玩,要讓無理取鬧的小孩知道無理取鬧是沒有用的。經由保母的居間協調,會讓無理取鬧的小孩學習不能用無理取鬧的方式,才會讓其他小孩接受他,讓他學習以後跟其他人(包括到幼兒園去與其他小朋友)的互動,不能用無理取鬧的方式,不然大家不會接受他。而另外兩個小孩也能夠學習給別人機會,學習包容與原諒。這樣的模式,不也是有利之後小孩進入幼兒園的團體生活,而減少適應的困難或縮短適應期?

第四個理由是考慮到小孩的語言與人際關係的學習。各位如果可以稍微觀察一下,小孩子很容易一眼就看到其他小孩子的言行舉止。只要不是太內向的小孩,很容易就玩起來,甚至後來都可能不想回家(大人要跟小孩玩,如果沒先把自己變成小孩的語言、互動模式,那小孩通常是不會理人的;內性的小孩,會還是不敢跟大人玩,但會一直好奇偷看著大人)。換句話說,小孩需要「角色典範」(role model),他們在小孩『群』裡才學得快(這是基於前面提到的模仿學習)。否則,一對一的情況下,若不是權力宰制關係(也就是以父母、保母長輩權威訓誡小孩,使他安靜),就是,大人必須妥協(這大家應該經常在台灣公眾場合看得到:小孩就以哭鬧模式逼父母妥協;除非父母能夠不顧他人的觀感,否則父母通常都會妥協,然後小孩就學到,他可以用這種方式迫使父母妥協或要到他要的東西)。更不用說,當父母將心力完全投注在一個小孩身上時,要求就會很高,很容易弄得親子關係緊張。若是保母一對一托兒,教育模式,通常只會是上面提到權力宰制關係,或妥協、然後養出霸王型小孩。

最後一個理由是,基於以上理由,顧及家長的托育負擔與保母就業及收入,希望透過定價,減輕年輕父母負擔(各位年輕父母需考慮,只有一個小孩,之後小孩所承擔責任何其之大,又有父母、又有自己的家庭、小孩等),願意生2-3個,那麼保母也就「至少」能夠帶3個(或以上),收入有一定的水準(若定價13000*3=39000;若有4個,收入則是13000*4=52000),也就會吸引人才進來從事保母行業,讓不適任保母退場。在這個低薪化的時代,39K或52K都是很不錯的薪水,會吸引幼托人才投入。

再加上「政府」扮演「第三者」的幹桿角色,平衡保母與家長之間的權益,使其兩方都不至於負荷過大或對對方要求過度,保障托育品質(目前我們的政府都辦不到這樣,一會兒偏[中上階層]家長、一會兒偏保母,一會兒就完全是公務員推託事情,完全拿捏不住自己該扮演的角色)。這需要大家透過民主組合決策模式參與,讓政府能夠扮演該扮演的角色,保障多方權益,創造多贏的局面。

以上,算是簡短說明為何保母托育會定在四。這都是經過多方討論與考量。在各位瞭解後,希望大家要回歸「問題核心」:「違法超收、政府無法納入管理」(這不只是保母、托嬰中心也如此)。

說到這個,就容我提醒各位:兒童局長張女士之前要用「登記制」取代「保母證照」就是要廢除「保母支持系統」,也就是,也就是不用檢查保母家的環境安全、不用管保母的心態狀況、家庭成員狀況,只要有良民證,再加上健康檢查,還有填表之類,就可以登記成為該縣市的保母(受訓126小時與相關科系都是經過抗議後後才加上去的)。各位應該可以想見,隨便的人都可以登記成為保母,恐怕到時這樣的新聞頻傳。而昨天投稿的王育敏委員(以兒福團體名義)是當時大力支持兒童局長張女士逐步廢掉社區管理系統者。今天又投書要保母只帶兩個。大家應該要請問王委員,保母只帶兩個,保母應該怎麼收費?一位家長應該付多少?還是王委員當所有年輕人都領立法委員薪水?還請幫幫忙、行行好,瞭解一下年輕家庭的現實生活,很多年輕人努力工作幾年,薪水也才3萬初頭。還是又要政府把錢撒在海裡?當了立委,不要連階層的sense都沒有;不要不知道自己是領人民稅金,如果還搞不清楚狀況,那麻煩不要浪費納稅人的錢,早早離去。我們要求不適任的保母該退場,同理,不適任的公務員也應該退場!

 

以上,純屬個人言論。

還望國人早日覺醒,安定身心,能夠回歸問題,一起來運用北歐民主組合的決策模式,解決問題,為所有國人謀福利!

南無藥師琉璃光如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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