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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瑞典模式」的公認特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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敵對的政治勢力共商其歧見的能力,亦稱為審議民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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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話與互相尊重,而非衝突與互不信賴,是瑞典社會中各方之間的互動方法。[台灣是否可能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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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階級合作與勞工和平成為瑞典集體認同的一部份。結果之一是瑞典人差不多忘了工會和雇主聯盟代表的是互相衝突的利益。[1980年代以後的反向發展及其影響]
民主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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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典政府和民間組織以平靜、實證的方式共同商議,以解決政治難題。此趨勢形成於1940和1950年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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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組織受政府倚重,由於有能力進行理性辯論,呈現專家意見,並以負責任的方式評估各種不同的政策建議。這種能力瑞典文即以「社會責任」稱之。[在台灣的可行性如何?實踐的成效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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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負起社會責任」於1960到1970年代變成一種說詞,被用以於民間組織內部消除歧見,塑造一致性。1980到1990年代,此價值將被重新評估。[由歷史發展可知,良性民主組合機制的式微,是種因於民間組織(勞工運動組織)本身的僵化。僵化來得很快。僵化的歷史鐵律如何避開? ]
By Michele Micheletti ( 1995), "Civil Society and State Relations: The Swedish Model"; 劉毓秀評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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