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的解釋與兒照法法規有出入!根據中央社的報導<內政部:兒照法草案未限制保母混齡收托>:「 內政部說,為使幼兒受到最好照顧,兒童教育及照顧法草案明文規定,每名保母至多照顧未滿2歲幼兒2人,但如果保母只照顧1名未滿2歲的幼兒,仍可另外照顧1名2歲至12歲的兒童,並無報導 [自由時報,<兒照法分齡托育 保母反彈>] 所稱不得混齡收托的情形(黑體為我所強調)。」換句話說,內政部的解釋是:保母至多可以收(a)2歲以下的小孩2個(b)1個2歲以上的小孩1個2歲至12歲的兒童。但是請大家看看兒照法第十七條第二項內容:「居家式照顧服務,每一教保服務人員至多照顧包括未滿二歲幼兒二人二歲至國民小學階段之兒童四人(黑體為我強調)。很明顯地,內政部的解釋與法規有出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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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兒照法草案未限制保母混齡收托(這則新聞請大家持保留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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