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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最初推動保母管理制度就是要將居高不下之一的保母費,透過管理制度的建立/政府的中介,讓雙薪家庭可以使用、安心就業;透過管理,會有品質、費用會降低;一旦有品質、平價,更多父母們就會願意使用,有利生育、提高生育率;一旦生育率提高,保母們也可以安心就業(不用擔心沒有小孩可以帶)。現在兒照法草案如此規定,可能造成


1. 有混齡小孩的家庭得將小孩分送兩地

總不能讓現有收托一 個2歲以下的保母們,為了收某家2個混齡小孩 [如果照內政部的解釋],就得拒絕之前的小孩吧?要不就是讓好不容易找到可信賴保母的家長得花費力氣重新尋找;或是年紀一到,就得換保母吧?(難道內政部 不知道這麼幼小的小孩要重新適應新的照顧者的速度根本沒有這麼快嗎?這樣可能帶給家長更多困擾。)不知道內政部在看到家長們(家長:違背社會習慣與運作)、保母們的心聲(兒照法分齡托育 保母反彈)後,為何還能堅持那樣的主張?


2. 保母不願意接受管理,而造成管理制度外的保母多過於制度內,一旦發生事情,都是後悔莫及,政府又無權限插手。


3. 費用居高不下

內政部此舉不是逼保母不入管理系統,就是造成他們提高費用,如此,就失去推動此管理制度的多重意義。

此外,既然別的國家,如瑞典(兒童福利做的最好的國家)與日本(曾經如我們一般超低生育率,透過制度、政策,生育率已提高),的作法,都沒有這樣的限制,也都早我們一步成功地提高生育率,我們的內政部的主張依據何在?這樣的主張究竟是考慮誰、照顧誰?


托育聯盟:分齡收托 保母費會居高不下


〔記者林曉雲/台北報導〕兒童教育及照顧法草案爭議愈滾愈大,內政部兒童局與托育政策催生聯盟、彭婉如文教基金會對草案解讀不同。聯盟召集人劉毓秀昨天表示,官方版兒照法若不修改,會造成保母分齡收托,且使保母費用居高不下。


內政部兒童局長簡慧娟昨天表示,草案限制保母若帶二歲以下的幼童,最多只能帶二人,但也可以一加一,也就是二歲以下限一個,另一個為二歲到十二歲,或是二歲以上才可同時帶四個,法條文字不清楚可以作修正。


但彭婉如文教基金會執行長王慧珠抨擊,政府是想用模糊的法律來限縮保母的生存空間,兒照法第十七條第二項明明寫著,居家式照顧服務,每一教保服務人員至多照顧包括未滿二歲幼兒二人或二歲至國民小學階段之兒童四人。


聯盟召集人劉毓秀則抨擊,日本對於保母收托孩童人數及年齡都沒有限制,瑞典則是限制保母可帶孩童人數為四到六人,兒照法特別把二歲挑出來作切割,只 要帶到二歲以下的幼童,就只能帶二個人,帶三個孩子的保母一定會自動作分齡收托,收小不收大,費用也會居高不下。現在費用約一萬到一萬八千元,若依新法限 制,保母更不可能降價。


劉毓秀說,以台北縣永和市六百位保母為例,其中有一百四十位保母照顧三個小孩,以一歲半到三歲為主,若不修兒照法第十七條規定,這一百四十位保母,被迫要解除托育至少一個孩子,聯盟訴求依現況修法,「每位保母最多帶四人,未滿二歲最多二人。」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090315/78/1g2y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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