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有一組同學們一看到兒照法第十七條的內容時,馬上就站在家長的立場,開始討論起究竟要選擇保母,還是托兒所?由此看來,兒照法第十七條的內容(以二歲做區隔)很明顯地會導致某些家長被迫在保母與托兒所之間做選擇,進而扼殺保母生存空間.....


草案若通過,雙薪父母在兩個月產假後,要不是被迫冒著丟工作的風險請二年育嬰假自己在家帶小孩(說冒險是因為台灣國人的觀念還未改變、制度實際上路又經常被扭曲,加上經濟不景氣,似乎除了公務員外,很少受薪階層敢請得起育嬰假)要不就只能請長輩代為照料,直到小孩2歲後可以上托兒所、幼稚園,因為若是請保母,2歲一到,就可能又得另外找地方。父母們為了不讓小孩換來換去,同時也為了省去找人、找地方的麻煩、時間,自然就可能不考慮請保母,如此,不是明顯扼殺保母的生存空間?難道這是決策者希望的結果嗎?


還有,以2歲作為區隔很明顯地完全失去考慮小孩的身心發展。國小學童2年換一個導師都可能有諸多問題產生,家長甚至得花相當多時間與老師溝通、合作才可能讓小孩漸漸習慣。而請保母的家長,可能被迫在小孩2歲時就得換保母、換地方,不但 增加家長、保母的困擾,還可能對一個表達都還不清楚的幼兒造成極大的身心傷害(小孩容易缺乏安全感、對人的信任也會不佳,更不易接受別人的關愛)!這些不知道決策者是否深思熟慮過?


相較之下,現行法 ——即保母最多不得帶4人,二歲以下不得超過2人 ——既對保母友善,也方便父母(不必為了小孩的去處多次奔波),更重要的是,小孩不需要在這麼小、這麼短的時間內就被迫要重新適應人、適應環境,這不是一舉數得?不知道決策者是否實際看到這些、瞭解這些?


 

加上,目前台灣生育率這麼低的情況下,真正能帶到 4 個小孩的保母,應該是少之又少吧?!(如果有朋友知道有極高的比例,還請不吝提供,感謝。)


想了半天,真不知道兒照法這條規定究竟是照顧誰?可能只有托兒所與幼稚園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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