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的「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協定委員會」(簡稱:「費協會」),其組織架構為一民主組合研議委員會的模式。此委員會根據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48 條規定:「為協定及分配醫療給付費用,應設醫療費用協定委員會」而設立。

委 員會運作方式為合議制,由醫事服務提供者代表9名、保險付費者代表與專家學者9名、相關主管機關代表9名,共27 名委員組成,其中 1 名為主任委員,委員任期兩年,期滿得續聘。27 名委員中,除主任委員及專家學者委員由行政院衛生署署長遴聘外,其餘委員由行政院衛生署分別洽請有關機關、團體推薦後聘兼。目前委員組成情形如下:

1. 醫事服務提供者代表9 名,原則上由四層級醫療院所及醫師、中醫師、牙醫師、藥師、護理師護士等全國性公(協)會等推派代表。

2. 保險付費者與專家學者代表9 名,除專家學者外,原則上由中華民國工業總會、商業總會、工商協進會、台灣省農會、漁會、全國性工會團體及消費者團體等推派代表。

3. 相關主管機關代表9 名,除主任委員外,原則上由銓敘部、內政部、財政部、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行政院主計處、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及行政院衛生署等推派代表。

以上資料引自:http://www.doh.gov.tw/ufile/doc/%E5%A7%94%E5%93%A1%E6%9C%83%E4%B9%8B%E7%B5%84%E6%88%90980402.pdf

27名委員的組合中,包括:利益團體代表(即醫事服務提供者),佔1/3,使用者付費代表(保險付費者,即繳納健保費者[包括雇主與勞工],與專家學者)佔1/3,相關主管機關代表(即政府)佔1/3。其業務為:


  1. 建立公平、透明的協商機制以合理協商及分配全民健保總額預算。
  2. 配合衛生署政策,透過預算之分配,改變全民健保醫療資源之配置與分布,鼓勵提升服務效率及效果,落實買健康而不只買醫療之理想。
  3. 將各部門總額支付制度執行績效及提升品質之成果,納入總額預算之協商因素,鼓勵各總額部門持續提升效率及品質。
  4. 建立總額協商資料庫,提供年度協商之科學化數據,並定期監控及評估總額協商執行結果,落實年度計畫及改革目標。
  5. 持續評估並改善總額協商方法與過程。

資料引自:http://www.doh.gov.tw/CHT2006/DM/DM2_p01.aspx?class_no=109&now_fod_list_no=10450&level_no=1&doc_no=390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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