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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篇,以「費協會」的結構與組成來說明「民主研議委員會」。從其組成的代表與比例可看 出,相關的民間組織代表,透過研議,可相互傳達其利益需求,也讓政府了解其需求,而相關政府代表則需扮演統籌與協商的角色。因此,在此民主研議委員會的架 構下,利益各方可各穫其利。換句話說,也就沒有所謂的「輸家」,只有「共贏」。

此外,「民主研議委員」會也讓「利益」能「見光」。我們觀 念因受制於仁義道德,總覺得只要直接談到「利益」就是什麼見不得人的事、會被當成自私(就像之前 saviola網友提到<自私與公益>中談到對商人的刻板印象之類的),或者,想盡辦法用各種冠冕堂皇的說詞來掩飾(相信這點,大家都很清 楚:P)。「民主研議委員會」則是將「各方利益搬上檯面」,也就是透明化、公開化。換句話說,民主研議委員會的架構與運作,「肯定」各方代表的需求(或者 說利益);在政府的財政收入有限的情況下,相關利益各方代表必須一起研議出既「利己又利他」的方案。透過透明化、公開化,大家(所有國人)才有參與的可 能,因為我們了解自己的需求,知道自己的需求能透過代表參與研議,而獲得某種程度的滿足,也就不會有所謂「看得到、吃不到」的說法。

要 能研議出「利己又利他」的方案在於「合作」而非「對立」。也就是,利益相對的兩方或多方,必須先有「共存」的基本信念。這樣看起來似乎有些悖謬,然而仔細 一想,其實沒有。就以資方與勞方為例,勞資兩方是相互依存,少不了對方。而且,重點是,勞方不見得一輩子都是勞方,日後可能成為資方的角色(尤其是台灣, 這麼多人自行創業),相反地,資方也可能日後成為勞方(例如,受到這次金融風暴影響的資方)。若能從這「共存」關係來了解自他,就可能「合作」,共同研議 出「利己又利他」的方案。

此「民主研議委員」的模式,不只用在研議政策,還可以廣泛使用在生活中。透過這樣的研議組織,我們能表達需求、溝通、尊重不同立場者、也讓他方懂得尊重我們的立場與需求。

不過,民主研議委員會要能真正運作,重點還是「國人的參與」;沒有足夠且具代表性的代表參與,一切只是淪為空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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