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謝老師的指正。我必須為自己不夠瞭解教保人員的處境,向教保人員致歉!想來,這裡面真的有許多陷阱!原來,這幼照法草案第55條的規定是看似鼓勵教保人員早日回職場,但實際的內涵陷阱卻是:如果六年內沒有回職場,那麼「教保人員資格就被取消」。老師反問我:「哪一個行業,用法律明文規定人六年內不回職場,文憑、資格就此無效?」真的被嚇了一大跳。如果是一般婦女因婚育離職,之後要重回職場,只要職場願意僱用,他們的資格都還在,並不會有學經歷、資格被取消的問題,但是在目前幼照法草案這一條,教保人員的處境卻是,六年內如果沒有回職場,之前的學經歷、資格被徹底否決(等於學經歷都無用),之後要再回職場,必須從頭接受訓練。這真的是用法律剝奪教保人員的工作權! 也無疑是否定了教保工作者組織家庭、生養小孩的權益!因為只要組織了家庭、養了兩個小孩,工作薪資根本負擔不起兩個小孩的托育費用,勢必就得自己帶,接著的命運就是被「法律規定否決其工作權」。再度驚覺到這些幼教學者、政府官員的可怕與缺乏人性!還請大家一起重新思考這些人的心態。也請大家一起為教保工作者捍衛其工作權!在此深深地向教保工作者致歉。最後,個人收回對幼教學者的道歉。相反地,我們大家需要問:為什麼你們如此缺乏人性?要如此壓迫教保工作者?政府官員,身為公權力,居然聯手迫害女性、用法律使女性無法再進入職場?這樣的學者、這樣的政府官員,有何理由加薪?
在托育公共化仍未實踐前,多數婦女真的無法養兩個小孩,因為兩個小孩的托育費用經常就與薪資不相上下,根本無法讓婦女安心就業。而教保工作者更悽慘,他們的薪資,特別是中南部,更是低的可怕,如此,生養一個可能都超過薪資,更不用說兩個。還請大家一起來催生托育公共化!
(以上純屬個人言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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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道提出這條條文的幼教學者是否從頭到尾就不信任政府自己辦的訓練課程(「幼教」學者自己訓練出來的最厲害、最好,連政府辦的都比不上?)?都已經接受政府的幼托主管訓練與培訓,取得資格,還不相信人家、不相信政府,還要人家再花另外的六年,一再一再去受訓,這種「幼教本位」主導的思考模式、訂出的法條,真的是讓人懷疑,這些幼教學者真的希望幼托整合嗎?為什麼老是訂出這種學院式的規格?不知道這些學者究竟是希望幼托整合,還是希望幼照法落得跟兒照法命運一樣(提「幼照法」也只是做做樣子?)?大家真的要好好觀察。以下是幼教保工作人員組織的心聲。還請大家幫忙捍衛基層幼教保人員的工作權。
(以上純屬個人言論)
祝福台灣國人早日覺醒,悲智增長,願意實踐北歐平等的精神,以民主組合的決策模式,共同為所有國人的福祉奮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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捍衛「基層教保人員」工作權——取消「幼照法」草案第55條條文「六年內」的限制
教保服務行動聯盟召集人 王淑英
正 在立法院審查中的「幼照法」趙麗雲委員版本第五十五條,規定了教保人員必須在「六年內」取得新法的資格規範。本聯盟堅決認為,政府應該好好檢視曾經由政府 管理幼托政策過程,所進行之培訓及資格認證的歷史背景後,再來制定這條法令;這個幼托政策的歷史共業,不應該讓基層的托育工作者獨自承擔。幼托工作者為社 會盡心盡力,支持家庭及婦女,照顧國家未來的主人翁,除了一直不斷在職場被剝削,現在又將被國家的托育法令否定本來經政府認定的資格,情何以堪!也難怪托 育職場工作者流動率節節高升。
早期公私立托兒所為因應合格保育人員的充分數額,各地方政府相關單位依政府 84 年 07 月 05 日發佈的「兒童福利專業人員資格要點」開辦甲類、乙類、丙類、戊類等訓練課程,一直持續至前幾年,各地縣市政府都還有戊類主管班的培訓。多少懷著雄心大志一心一意要為幼教這份工作付出心血的基層工作者,基於對國家政府的信賴利益原則,接受了政府「精心」為我們規劃的進修課程;所以,無論是晚上或假日,這些女性托育工作者一定排除萬難,拋夫棄子,拖著疲累的身心也甘願,最終含辛茹苦的將目標達成。我們可以肯定的說,這些取得資格後皆被地方政府正式核備過的教保人員,是長久受廣大家庭及幼兒信賴的照顧者。
這一大群托育工作者幾乎是女性,就業的過程也會因為婚姻、家庭的因素,必須被迫回歸家庭照顧自己的孩子。因為托育工作者的工作環境高工時、低薪資,聘請不起他人代為照顧子女;只好忍痛暫時離開職場,衡量孩子的成長及家庭經濟考量,必須等孩子唸國小三年級(國小開始唸全日班)後,才有可能再度回任進入職場。
我們充份的信賴政府會善待人民的下場竟然是如此的不堪,制定法令的不溯及既往的精神完全蕩然無存,嚴重損害了長期付出心力於孩子、從事啟蒙教育工作人員的權益。因此我們建議,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的委員們,在週五朝野協商時,協助全國基層教保人員捍衛我們的權益:取消「幼照法」第五十五條條文「六年」的限制。
台北市教保人員協會 陳淑琦理事長
高雄市教保人員職業工會 簡瑞連理事長
高雄市輔育人員職業工會 楊秀彥理事長
台南市教保人員職業工會 李淑娟理事長
台南市保育人員職業工會 陳亮吟理事長
屏東縣幼兒托育職業工會 郭明旭理事長
趙麗雲委員版本第55條
第五十五條 本法施行之日未在職,且未符合本法第十六條園長、第十八條教保員、第十九條助理教保員資格,但於本法施行前,已具下列條件者,自本法施行之日起六年內任職幼兒園者,得由服務之幼兒園檢具教保服務人員名冊及相關訓練課程之結業證書,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以分別取得園長、教保員、助理教保員資格:
一、已修畢兒童福利專業人員訓練實施方案戊類訓練課程,或已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人員訓練辦法修畢托育機構主管核心課程並領有結業證書者,得取得園長資格。
二、已修畢兒童福利專業人員訓練實施方案具保育人員資格、或已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人員資格及訓練辦法修畢教保核心課程並領有結業證書者,得取得教保員資格。
三、已修畢兒童福利專業人員訓練實施方案具助理保育人員、或已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人員資格及訓練辦法修畢教保核心課程並領有結業證書者,得取得助理教保員資格。
我有話要說
一封來自基層教保人員的心聲
多 年來一直對這個「未在職取消年限問題」非常不認同,因為「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及助理人員遴用辦法」也沒有被規範到,國中小教師的部分我一直沒找到到相關 法規,所以請大家幫忙找找,若是搞到最後,又變成上有政策下有對策的局面,或是大家都轉行,這樣的結果真不知是誰的損失?
也就是說我可以在屆臨期限前找一家幼稚園去上班幾天,這樣就會被核備,核備進去以後再離職,這樣又可以拖個10年,有意義嗎?我認為應該是讓職場自然去淘汰職能不足的人員,因為未在職的這10年不見得他就不長進,還是有可能自己進修或從事相關工作,只是未在托育機構體制內而已呀!如果自願放棄成長,就讓職場自然淘汰。
如果用「專業會生疏」來評斷這件事的話真是莫名奇妙,那生完孩子的母親若是隔10年想再生,也可以被認為是「專業會生疏」嗎?不准他生嗎?敢嗎?可以嗎?其實在空窗期多一些複習和相關專業的成長及其他資源的協助是可以上手的,如果這個母親放棄上述所說,我倒也覺得還是為孩子著想一下吧!
所以幼照法要將年限定入法條內,實在又一個莫名奇妙的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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