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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JJ-Bay網友,針對「【行政院版】、【民間版】兒童教育及照顧法草案__比較一」,提出的思考與分析!

先就其部份分析,提供如下思考:

1.既為居家,自然是想更貼近家庭式的照顧服務;一般來說,個人不論是否具備保母資格,只要不去上班而在家照顧自己家中的幼兒便是。


 居家,的確是指自家環境,不過您的分析漏掉考慮「提供照顧服務」。提供服務,意味著有「使用者」與「提供者」,您家的媽媽與小孩之間的關係,能構成這樣的解釋嗎?如果您認為可以,那麼基於使用者付費的概念下,可能需要由您家爸爸付費給媽媽。意思就是,使用者與提供者之間牽涉「契約」(兩方需簽訂契約);如果把自家媽媽帶小孩納入保母制度,那麼,爸爸可能就理所當然成為「使用者」,媽媽,「提供者」。這樣的模式與英美國家以前提倡的「家務有給」類似,其執行成效不高(因為父親是否付款給母親就可能引起爭議、糾紛等問題)。唯一的好處是:在家育兒的母親,「可以名正言順領取補助」(補助的性質又變成了「母職津貼」或「育兒津貼」,無助於推動女性就業、兩性平等;此外,也會對就業婦女,尤其是雙薪家庭的媽媽——本身既工作納稅,又因工作關係把小孩給他人帶;提供他人工作機會——不公)。


至於保母資格,是保障「使用者」,讓「使用者」能放心的方式之一(畢竟雙方並不認識;在不認識的情況下,如何放心把自己的小孩交給他人照顧?保母資格即是一種基本的保障)。(您似乎只考慮到自家的情況,所以說可以不用保母資格,忽略他家就業父母的擔憂與安全考慮。)

再來,您似乎有意將「母親自己在家帶小孩」(傳統母職)放入為「居家式照顧服務」的解釋裡?這似乎與您之前在本版回應:「支持就業相當認同,如果能支持母職 更落實,我想也值得推動」類似?


從古早到推動兩性平等以前,整個文化、政策、社會都在倡導母職。「母職」背後,是「傳統的性分工」。為了育兒,女性犧牲了人生大半的精華時期,老年時卻可能 落得「貧窮女性」的處境(這是傳統女性常見的命運)。這情何以堪?身為男性,除了考慮小孩之外,可否也可以為自己的配偶著想(女性平均餘命,又比男性多6歲;男性生病了,有太太照顧?等到太太生病了,誰照顧?即使您的財產可能留給給了太太、小孩?然而,諸多媽媽們,很容易將其所得遺產,在小孩的諸多狀況下,給了小孩。請問她老年的保障何在?想想看,為了您、為了小孩,犧牲了這麼多,您可以不考慮她的老年嗎)?

 

接著,如果按照您第一點的說法,要把母職 (只帶自己小孩)也納入保母制度裡,會牽涉到補助的問題,政府的經費並負擔不起(我們已經長年赤字;這管理辦法,還是參酌了諸多意見,才編列出國家可以負 擔的經費預算)。加上,自己在家帶小孩,對國家的經濟,不但沒有幫助,甚至國家稅收因此減少。請問,這如何能要全國納稅人負擔(我個人在推動這個過程,就 已經有諸多可能是打算不生養小孩的年輕人反彈,認為這個制度,對不生養小孩卻有納稅的人不公平)?還有,如果照您這麼說的,那麼所有就業且有小孩的女性, 不就可能選擇不工作了?既沒有工作納稅,又要政府補助?這經費要從何而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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