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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J-Bay網友提到:


◎法條實施後的可能現象


1.居家照顧保母可以是三等親內者:


有自家幼兒要照顧(自己又是保母資格者)


繼續工作,幼兒自己照顧→不需額外開支,但也需減少招收一名嬰兒


→政府如有其他配套措施(補助在職婦女之育嬰方案),得到雙重保障?


去除三等親的規定主要是人性的考量。


第一,正如您所分析的,如果自己是保母,又有自家幼兒要帶,就可以自己帶,同時也帶他人的小孩。如果同時照顧自己的幼兒,就人數上,自己的小孩自然也算在內。


第二,如果親戚有人在當保母,且有保母資格,那麼自然考慮先給親戚帶。


至於補助在職婦女的育嬰方案,保母制度即是一個;兩年育嬰假、六成薪也是另一項。不知道雙重保障是指?



2.居家照顧保母不得是三等親內者:


有自家幼兒要照顧(自己又是保母)


繼續做居家保母服務→幼兒交給其他保母或機構,支付另外費用


或者

幼兒放在身邊照顧,不需算入收托上限,也不需另外支費費用


但可能會出現掙扎與兩難:


該多收一幼兒,還是自動減少一名幼兒以維護收托品質呢?


(這個問題該是政府幫大眾思索好、規劃好;還是由自由市場自行論斷呢?)



如果保母同時也帶自己的小孩,那麼她的小孩也算在收托上限。至於同時照顧自己與他人小孩的品質疑慮,個人認為,這應該就是我們學習信任他人的開始。不過,正如我之前提到的,目前實際的情況是,多數保母們都是 小孩已經離手了,才帶別人的小孩。



◎但皆可能出現外界疑慮:


是會照顧自己的幼兒多一點呢?還是可以展現一視同仁的專業表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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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上所分析。



行政層面的思考,似乎必須更為完善與廣泛,


但若回溯至法源初衷:期待能帶給幼兒更佳的保障與照顧,似乎真得多幫忙這些一線遭遇工作與育兒雙重挑戰的家長與保母更多的思量與安排;


只不過,社會輿論將怎麼看待某些資源分配的公平正義與專業展現等議題呢?


陷入深思之中...



這些種種,都需要社會大眾重視、正視與思考。


最後,還是得感謝您的回應!


祝福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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