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nny問到:「轉化後的台灣模式會有一個問題是,社會福利的需求者有不少是經濟弱勢族群,可能無法負擔較高的自付額,不知道就這部分有什麼政策或措施可以彌補?」

非常感謝Danny的關心與提問我想這個問題可能是很多人的疑問,所以就直接另文回應。不確定Danny指的經濟弱勢族群是針對這一波金融風暴?還是指一般經濟弱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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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的解釋與兒照法法規有出入!根據中央社的報導內政部:兒照法草案未限制保母混齡收托>:「

內政部說,為使幼兒受到最好照顧,兒童教育及照顧法草案明文規定,每名保母至多照顧未滿2歲幼兒2人,但如果保母只照顧1名未滿2歲的幼兒,仍可另外照顧1名2歲至12歲的兒童,並無報導 [自由時報,兒照法分齡托育 保母反彈>] 所稱不得混齡收托的情形(黑體為我所強調)。」換句話說,內政部的解釋是:保母至多可以收(a)2歲以下的小孩2個(b)1個2歲以上的小孩1個2歲至12歲的兒童。但是請大家看看兒照法第十七條第二項內容:「居家式照顧服務,每一教保服務人員至多照顧包括未滿二歲幼兒二人二歲至國民小學階段之兒童四人(黑體為我強調)。很明顯地,內政部的解釋與法規有出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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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一位朋友因為工作關係,最近接觸了芬蘭教育,跟我提到她自己的想法。就她看來,我們與北歐最根本的差異是價值觀,因為如此,所以她覺得我們很難發展成北歐模式。事實上,在毓秀與諸多學者們多年來的努力(甚至要感謝DPP執政時願意採納諸多意見、推動上路),並結合民間組織的力量下,他們已經將許多北歐的理念或制度,因應我們的民情、社會,轉化為台灣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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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嬌生企業與婉如基金會合作的成果:)

歡迎更多企業投入,帶動社會的改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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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典政府如何取信於民呢?怡如在「瑞典與台灣廉政體系之比較」為我們點出,瑞典政府透過立法,達到「資訊公開、透明」,甚至「還制定了行政程序法,規定利益衝突、確保行政和官員的中立。議員和官員一旦當選或就職,就必須申報其所有財產狀況及收入來源,還必須申報他們所代表的利益團體,以避免在制定法律的過程中發生利益衝突。」(黑體為我個人強調;另外,雖然台灣也制定了行政程序法,不過,台灣執法不嚴,導致人民對政治人物、政府的信任度不斷降低、甚至到了失望的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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插播一則摘譯自SR International (瑞典廣播電台--國際頻道)的訪談,訪問對象主要是德國家庭事務、女性與青年部長von der Leyen女士,二月到瑞典參訪托育機構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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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的介紹裡,比較少有丹麥的資料。其實毓秀開始研究北歐後, 第一個去的國家是丹麥。不過,當她去那裡收集性別、幼托資料時,丹麥的官員告訴她:瑞典是北歐的龍頭老大,瑞典怎麼做,他們就follow瑞典的腳步。之 後,毓秀才將研究重心移到瑞典。雖然如此,丹麥仍是值得我們深入研究。


智貞因為交換學生的經驗,而為丹麥乾淨的傳媒所吸引。在她的報告裡,她為我們介紹了丹麥兩大全國性傳媒:DR( (Danmarks Radio)以及TV2。前者是「公營的廣電機構」,而後者是「全國性的綜合電視頻道」DR的營運費用幾乎全由電視廣播閱聽人向政府繳納許可費支付(在丹麥,使用電視廣播的閱聽人都必須向政府繳納許可費),因此DR頻道沒有廣告活動TV2每年營運所需30%同樣來自閱聽人需繳納的許可費70%則來自廣告歲入(2002年)。換句話說,兩個全國性的傳媒是低商業化。智貞進一步為我們找出兩個傳媒,節目撥製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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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薪資的一半都得交給政府時,人民缺少「為自己賺錢」的感覺,是否就沒有足夠的誘因願意努力工作? 當 我們的答案是肯定時,我們根本上就已否定人性本善,也與長年儒家傳統、思想教育相悖。換句話說,當我們理所當然認為人性本惡,需要運用各種規範才能讓人民 規矩時,我們就已經需要深刻反省:我們究竟保留哪些儒家精神?我們的儒家教育是否老早就已與儒家的目標、精神背道而馳,徒留儒家教育的空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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鉦惠曾經到芬蘭交換學生半年,就自己的觀察,她認為平等主義之得以建構與實踐,並非完全是施行政策的功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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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說浩昇為我們指出芬蘭高中職教育是近程的學習對象,那麼芝潔則是點出我們努力的最終目標--瑞典高中。雖然芬蘭高中職分流的體制可作為我們的借鏡,然而,高中職分流始終會讓「讀書高」思想主導的台灣父母(或亞洲國家)認為技職教育就是水準比較差,也因此在選擇高中、職時,已無形地被貼上階級、社經地位的標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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